法社会学是对法的事实内容的考察。因而法社会学的方法主要是一种实证分析方法。这种实证分析方法具有价值上的中立性与内容上的描述性。
以上三种法学知识形态都具有相应的方法论。这些方法论体现的是法学研究主体的立场,因而正是这些方法论构成对各种法学知识形态的不可逾越的边界,由此形成各种法学知识形态的特定的语境。我认为,应当保持各种法学知识形态的内容上的纯粹性。尽管各种法学知识形态是相互影响、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我们绝不能将各种法学知识揉杂在一起,发生研究语境上的错位。
法学学科的演进和提升过程是一个法学知识形态的分化过程,也是一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过程。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学方法的科学性为前提的。在法学知识分化以后,关键是在形成各种法学知识形态的良性互动的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界限。目前在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语境混乱的现象。同一篇论文,前面的法律规定论证其观点的正确性,后面又以其观点批评法律规定,作者的观点无论与法律规定相符还是相悖,都是正确的。但这样两者论证出现在同一篇论文中在方法论上就一定是错误的。我们应当明确自己是在做法哲学研究,还是在做规范法学研究或者法社会学研究。在这些不同法学知识形态中,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可悲的是,我们很多学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由此可见,方法论的问题何等重要。部门法学哲理化之倡导,意味着目前揉杂各种知识形态的部门法学的分化。在各种分化中,我们应当形成在各种法学方法论制约下的法学知识语境。
刑法学哲理化的提倡
刑法学在各个部门法学中是较为成熟的。因而也是最早出现哲理化要求与趋势的一个学科。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曾经指出:“应当在
刑法之中研究
刑法,
刑法之外研究
刑法,
刑法之上研究
刑法。”这是一种对
刑法的全方位的研究,由此形成各种
刑法知识形态。在
刑法之中研究
刑法是指规范刑法学;在
刑法之外研究
刑法是指
刑法社会学,包括犯罪学等学科;在
刑法之上研究
刑法是指
刑法哲学。在上述三种
刑法知识形态中,尤其是
刑法哲学与规范刑法学之间,方法论上存在重大差别:在
刑法哲学视域中,可以对
刑法进行反思或者批判,它所考虑的是
刑法具体内容上的正当性;在规范
刑法视域中,
刑法不是被嘲笑的对象,而是被尊崇、信仰的对象,它以假定刑法规范是正确的作为其逻辑演绎的起点,它所关注的是刑法规范形式上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