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法学应该容纳各种不同的法学知识,法哲学作为高层次的法学知识,标志着一个民族对法学的感悟和认知的最高水平。而法理学,即对法规范的研究是法学的主体内容,它在法学知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法社会学,则是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补充。上述各种法学知识各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但又具有难以排除的自身局限性。没有法哲学的引导,法学就会堕落为一种纯技术的分析,成为一种工具主义法学,就会丧失法学的人文关怀。没有法理学对法规范的研究,法学就会沦落为哲学或者其他学科的附庸。而没有法社会学的知识的补充,法学就会变成虚妄的学问,难以有其强大的生命力。
通过以上对法学知识形态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部门法学的哲理化是部门法学成熟的标志;哲理化的部门法哲学和部门法理学是部门法学知识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部门法哲学和部门法理学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自然性。
法学方法论的分析
从法学知识形态中可以引申出一个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因为各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法学方法论界定的。法学知识形态的演进,实际上是法学方法论嬗变的必然结果。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经发表过以下这样一段精辟的议论:“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特意去知晓自身。”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引申出以下三层含义:其一,一门学科的科学性问题主要取决于方法论,因而对该学科的科学性拷问就成为对方法论的探究。其二,病态的学科,也就是幼稚的学科,越为该学科的方法论所困扰。其三,在拉德布鲁赫看来,法学就是这样一门病态的学科、幼稚的学科,因而法学方法论是一个未解的问题。部门法学的哲理化,是以法学方法论的科学界定为前提的,因而应当高度重视法学方法论问题。
法哲学是对法的价值内容的考察,因而法哲学的方法论主要是一种价值分析方法。这种价值分析方法具有批判性与反思性。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形而上的研究,它超越实在法,成为一种对实在法的批判力量。
法理学是对法的规范内容的考察,因而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一种规范分析方法。这种规范分析方法具有规范性与思辨性。在某种意义上说,规范分析方法是法学和伦理学等规范学科所共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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