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1998年北京市县区人大选举中,门头沟区龙泉镇选举分会下的三家店选区,登记选民3891人,应选代表2人,正式候选人最多应为4人,但由于提名候选人人数太多,经过选民小组三上三下酝酿后仍然有6名候选人,超出2人,无法继续协商。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龙泉镇选举分会经过区选举委员会的批准,在1998年11月30日,也就是门头沟区协商正式候选人的最后一天,举行了一次由全体选民参加的预选。
预选办法规定,6名候选人中选2人,多选无效;以得票最多的前3人为本选区的正式候选人。预选从早上8点进行到下午2点完成。设投票站5个,流动票箱21个。共发出预选选票3629张,收回3618张,有效选票3614张。
“龙泉镇选举分会及时收集了选民的反馈意见,对经过预选产生的3名正式代表候选人,选民普遍表示认可,并指出如果不进行预选,凭长官意志强行确定候选人,选民只能是口服心不服;预选虽然麻烦一点,但使选民心理舒畅。”5
四、预选是否成功关键在于程序设计
在2001-2002年乡级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课题组在设计了一套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预选程序,并在河北、安徽、江西、江苏、浙江等省选择了一些乡镇进行试点。6试点表明,预选是否成功关键在于周密的程序设计。
课题组设计并经过各地实际情况检验并作出调整的预选程序基本上也可以适用于城市地区和县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7。并且由于城市选民,无论是地域选区还是单位选区都比农村选民集中,这一套预选程序实施起来,应该比农村地区更为方便和集约。
由于预选的目的是在产生候选人过多难局的时候按照多数选民的意愿缩小候选人名单,预选万全是为正式选举做准备,所以在设计预选程序和考虑未来修改选举法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如下问题:
1.未来选举法修改应该对预选程序做出完善的规定。比照间接选举中只要候选人数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间接选举中是超过50%)就当然转入预选程序的作法,直接选举中的预选程序的启动,也应该规定,当提名候选人超过了法定最高差额比例(现在的规定是超过100%),就当然转入预选程序。
2.正式选举出的人大代表应该具备相当的代表性,所以我国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即正式选举的人大代表要获得绝对多数的选票。为了保证选票不致过于分散,以致出现无人过半数的僵局,选举法规定了正式候选人的最高差额比例(2倍)。但是,预选不必代表性问题,预选的目的是通过投票,找出那些最有可能当选的正式候选人,所以预选程序中不必照办正式选举中对投票人数和得票需要过半数的要求,1/3甚至1/4选民参加投票就属有效,按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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