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理不是票据贴现
在提供融资的保理中,银行的收益有相当部分来自于“贴现息”,即银行从支付给卖方的价款中扣除收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从这个角度观察,保理与票据贴现业务具有相似的运做原理。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形式方面,即“债权是否证券化”。保理业务中,证明债权的是有关帐户记录及发票而无票据;票据贴现业务则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相应地,银行所获得的权利保障不同。
首先,票据权利对于银行更有保障。
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拥有票据所记载的全部权利,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付款人(买方)不能以其与前手(卖方)的纠纷向银行抗辩。13但在保理业务中,银行受让的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债务人可将对债权人的抗辩向银行提出。14比较而言,贴现银行取得的权利更有保障。
此外,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银行可主张权利的对象仅买方一人,卖方不担保债权获得清偿。而在票据贴现业务中,贴现申请人(卖方)并未退出票据关系,对贴现银行负有担保付款的义务,当银行被拒绝付款时可通过行使追索权自申请人处获得赔偿。
(三)保理不是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我国台湾翻译作“中长期应收票据收买业务”、“无追索权出口票据贴现业务”,15通常是指买进因商品和劳务的转让(主要是出口交易)而产生的在将来某一个日子到期的债务,这种购买对原先的票据持有人无追索权。16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福费廷业务与无追索权保理有很多相象之处,比如,转让的均是债权,对于卖方均无追索权,债权一旦转让,对于卖方来讲,交易即告完结。而且,从理论上讲,福费廷业务确实也不排除对应收帐款的运做,但通常还是会只针对本票、汇票进行。除此以外,二者更多的区别还是来自于对经济因素的考虑:福费廷通常适用于为中长期的资本货物出口提供具有几年期限的资金融通,而保理一般适用于为消费品出口提供期限为90-180天的资金融通;保理仅担保买方的信用风险,福费廷业务还承担政治风险、资金转移风险等。17
(四)保理不是托收
托收,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业务。托收不是银行信用,银行对最终能否收到款项不承担任何担保,这一点与有追索权的保理相同。但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委托代理关系是银行托收关系的核心。在委托人(卖方)与银行之间,这种代理关系由委托书确认。而保理业务的重要特征就是应收帐款的“所有权”从卖方处转移给银行,银行实际上是在替自己计帐和收帐,即使有追索权存在,也不影响这一性质。表现到形式上,托收中银行以卖方的名义向买方收取款项,回收的款项构成卖方债权的清偿;而保理业务中,银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买方收取款项,回收的款项构成银行债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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