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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

  
【注释】 
参见刘为波:“可罚的违法性论——兼论我国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0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以下。

刑法问题与争鸣》(第2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28—430页。

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94-595页。

关于罪体与罪责,参见拙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6页以下。

我国刑法中以违法所得数额为犯罪成立条件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刑法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刑法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该罪构成犯罪的罪量要素是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这里的数额巨大相当于数额较大。)(3)刑法171条第1款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4)刑法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5)刑法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6)刑法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7)刑法194条第1款规定的票据诈骗罪。(8)刑法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9)刑法197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10)刑法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11)刑法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12)刑法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13)刑法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14)刑法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该罪构成犯罪的罪量要素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这里的数额巨大相当于数额较大。)(15)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16)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罪。(17)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罪。(18)刑法267条规定的抢夺罪。(19)刑法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20)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罪。(21)刑法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22)刑法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23)刑法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24)刑法345条第1款规定的盗伐林木罪。(25)刑法345条第2款规定的滥伐林木罪。(26)刑法396条第1款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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