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参见刘为波:“可罚的违法性论——兼论我国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0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以下。
《刑法问题与争鸣》(第2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28—430页。
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94-595页。
关于罪体与罪责,参见拙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6页以下。
我国刑法中以违法所得数额为犯罪成立条件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该罪构成犯罪的罪量要素是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这里的数额巨大相当于数额较大。)(3)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4)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5)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6)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7)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的票据诈骗罪。(8)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9)刑法第197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10)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11)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12)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13)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14)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该罪构成犯罪的罪量要素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这里的数额巨大相当于数额较大。)(15)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16)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17)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18)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19)刑法第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20)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21)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22)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23)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24)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的盗伐林木罪。(25)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的滥伐林木罪。(26)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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