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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选择

  事实上,隐私权与知情权从来就是一双对立的法学范畴,它们代表了不同方面的精神利益。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知情权是一种主要带有公权性质的权利,其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属于公民个人而非法人或国家机关的权利,而且都表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而非物质利益,两者的不同点在于,隐私可能是一种静态的、消极的权利,而知情权为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权利,因此,前者很容易受到后者的侵犯,知情权行使稍有过头,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会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1)普通公民的知政权要求与国家官员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2)普通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3)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要求与其他普通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而我们认为彩民的知情权与中奖者的隐私权的矛盾是属于第二种情况,这里中奖者如前所述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公众人物,但他的确成为了公众兴趣的指向。但学者一般认为仅是公众兴趣并不能说明就可以排除或限制其隐私权,如果其个人主观上不是想成为公众人物,那么还有一个条件是其必须与公共利益有关。这时,我们就要讨论下面一个问题,即中奖者个人情况与彩民的公共利益有多大关系,如果有,又有多大程度的联系。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到对彩民知情权与中奖者隐私权冲突作何选择。
  三、彩民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时的选择
  对于彩民民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问题,学者们也是见仁见智,观点不一,概括而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隐私权优先知情权。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郑顺炎认为:作为一般投注人,他有知情权,但是即使是知情权,也有个权利范围。投注人的知情权范围只是有权获悉彩票的规则以及最终结果产生的过程。也就是说,知情权中的这个“情”,是指中奖的标准(如中奖号码),而不是中奖人的身份。投注人了解摇奖过程并知道中奖号码就足以保障他正确判断自己有没有中奖以及中奖结果的产生是否公正。至于中奖人是谁,与他的权利保障无关,超出了知情权的权利范围。如果彩票活动参加者质疑中奖人的真实性,其实是质疑中奖结果产生的公正性。这种质疑依靠公布中奖人身份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根本性的问题是树立彩票组织者的公信力和廉洁性。而这应当通过从摇奖程序的公平合理性和摇奖过程的透明度来解决。 从社会角度来看,满足某些人的好奇心理而侵犯他人的正当隐私是不正当的。中奖人隐私权远大于所谓的没有意义的“知情权”。当然,其他法律对这种隐私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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