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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复杂性探索

  我们有一个有利的条件,就是有马克思主义哲学,这是最锐利的武器。我们一定要注意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我们一定在工作中自觉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科学》第162—163页)……我们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个最锐利的武器。我们有马克思主义这个一切科学技术知识的最高概括和指导一切科学研究的原则。用它就能帮助我们在材料千头万绪极端复杂的情况下,分清现象与本质,找出条理来。而在以前,这是不可能的。(450页)……一方面“我们要抓紧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而另一方面要使同志们懂得现代科学技术的体系结构,看到不学马列主义,不会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把我们所特有的最锐利的武器丢了,是傻事。学懂马列主义,会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将使同志们如虎添翼啊!”(10页)
  
  (四)我国法治系统环境的复杂性
  
  我国法治系统的环境也是相当复杂的,它的环境主要有社会政治系统、社会经济系统、社会思想道德文化系统、历史惯性系统以及国际系统。法治系统与其他系统以特定方式相联系,其间发生不同的作用。环境中的每个系统本身又是开放的复杂巨系统。
  
    1、政治系统
 
  法治系统与之联系最为密切。因为,法律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是阶级的工具,政治是阶级的政治。而新型的人民的国家,按照列宁的说法,就是我们,我们工人阶级。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体到我国现阶段,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其他阶级、阶层的意志不是不体现,而是在合乎工人阶级的整体和根本利益,至少不能损害工人阶级整体和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才能体现。当然,政治系统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各个阶级和阶层都想顽强地表现自己,都要参与政治(名义上不过问政治,远离政治)都想按照自己的意志改造世界,也就反映在对于法律的要求上。有的坚决维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主义宪法原则,有的却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要写进宪法(笔者查阅世界宪法全书,甚至没有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规定有这个早已经抛弃的原则),等等。
  
  2、社会经济系统
  
  法律虽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阶层的意志,通过其代表去反映的。但是,最终决定国家意志的是社会经济基础,是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法律是形式,内容是经济。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众所周知,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是复杂的。我国现在,有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也有各种非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态势。“私有制使人们分裂开来,共同劳动使人们团结起来。”(列宁语)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人们通过共同的劳动,才能使人民真正地团结起来。工人阶级阶级性的形成,就是大工业造成的社会化集体劳动的成果,而不是像单干的农民那样的个体劳动,个体劳动不能自觉产生科学社会主义的意识。
  在当代中国,只有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才能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才能是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
  
  3、社会思想道德文化系统
  
  法律是人们制定的,法治系统中的规范系统对于法治观念系统来说是某种他组织系统,而整个法治系统是自组织系统。但是法治系统必然受到社会思想道德文化系统的影响。这个系统是广义的,包括哲学、宗教、文学、艺术、技术等一切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态是复杂的,对于法治系统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同样都是资本主义制度,各个国家的法律也不同,同样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同样是判例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也有许多的不同。是文化差异所致。这也是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一再强调的,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一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反对指导思想的多元化,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的缘故。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反对马克思主义的一元化的指导思想,提倡多元化,实质是要求其它思想指导的一元化代替马克思主义的一元化罢了。
  
  4、民族历史传统系统
  
  在法治系统的环境中,民族历史传统系统作为惯性系统发生着作用。一个国家的习惯势力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对此要加以分析。在法制方面,中华民族既有德主刑辅、明德慎刑、执法如山、刚直不阿的优秀法制思想传统,也有法即刑,更有法律是只管老百姓的错误的法制思想传统。特别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家长制、一言堂、等级制等消极影响,尽管邓小平早在20年前 就指出其危害,不能说今天就完全消失了。实事求是地分析、正确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传统,抵制消极传统影响,弘扬积极传统影响,对于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治系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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