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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层次证券交易市场:回顾与前瞻

  为解决原STAQ和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交易问题,2001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经证监会批准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原在上述系统挂牌交易的11家公司委托证券业协会指定的六家证券公司代办其流通股的转让;转让业务于指定时段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并设有涨跌幅限制。尽管监管者力图淡化其场外交易市场的色彩,并为此使用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这样一个含义暧昧的词汇,但这实质上就是一个小范围、有条件的局部柜台交易市场。从2001年12月接受水仙电器起,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始代办主板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其主要功能也由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转向协助完善退市机制和化解退市风险。这一系统被简称为“三板市场”,以区别于主板市场及拟建立的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
  债券市场的情况则有所不同。虽然企业债券同股票一样,只能在交易所交易,但对于国债和金融债券,目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对于金融债券而言,其交易市场分为两块,即深沪交易所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后者为场外交易市场;对于国债而言,其交易市场分为三块,即深沪交易所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记帐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后两者均属场外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出现于1997年。1997年6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禁止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进行证券交易,其证券现券和回购业务从即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系统中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由此形成。人民银行于2000年4月30日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对此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根据该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交易品种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券,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交易场所和托管、结算机构分别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记帐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的出现时间更晚。2002年4月,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允许取得柜台交易承办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与投资者进行现券交易,买卖由财政部指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并规定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上述债券。
  三、多层次化过程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1. 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二板市场监管的核心
  由于主要面向成长型企业,二板市场的投资风险高于主板市场,这是由二板市场的一个基本特征。就中国而言,无论是当初设想的“高新技术板”还是目前拟建立的创业板,其所面向的也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其运营风险整体而言高于成立已久业绩稳定的主板上市企业。在此情形下,二板市场的监管应如何定位?是主要着眼于对发行人资质的严格审核和甄别,以求降低风险,还是主要着眼于对发行人施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求向投资者准确揭示固有的风险?
  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似乎是更为可行的监管策略。一方面,二板市场的定义和功能决定了其在准入条件/资质要求上要低于主板市场,否则将给发行人带来过高的“遵规成本”(compliance cost),有违二板市场的设计初衷;另一方面,在实行核准制的主板市场,投资者因为发行人经营失败而要求证监会承担保证责任的事件不在少数,已经令监管者颇为尴尬,如果在二板市场上沿用这一思路,由于二板市场的投资风险本就更高,类似诉求的出现几率必然增大,从而增加证监会的监管成本。事实上,风险始终存在,最重要的也许不是试图去消弥风险或是让不同层级市场中的风险整齐划一,而是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准确的揭示出各种风险,使投资者认识到在不同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本身就意味着不同的回报和风险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
  因此,对于我国即将建立的二板市场,可以考虑将监管重心从资质审核转向信息披露。 首先,在准入监管方面,从主板市场现行的核准制调整为真正意义上的注册制。将上市决定权赋予证券交易所,只要申请上市的发行人符合法律和交易所规则明确规定的二板市场上市标准, 交易所即可作出准予上市的决定,并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送证监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证监会没有反对意见,上市决定即告生效。在收到材料后,证监会仅仅审查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在此基础上发表同意或反对意见,而不对盈利能力、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体审核和评判。其次,在准入后的持续监管方面,考虑到二板市场整体而言更高的投资风险,适用比主板市场更为严密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例如,加大信息披露密度,改主板市场的年度和年中报告制为季报制;增加报告中有关风险预测和分析内容的比重;强调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引进临时报告制度;在主承销商制度基础上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要求推荐人在上市后一定期限内承担督促发行人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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