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奸除罪的过程中,代表开明进步的法律最终得到确立,并且改变了渊源数千年的习惯。但是这个过程远非一帆风顺,不仅由当时许多有利的政治和思想力量的支持,而且采取了步步为营的战略,经过近百年的努力,终于逐步松动和改变旧有的习惯。再看习惯那方面,虽不占天时地利,但仍然势力强大,最初还将的“变法”扼杀在萌芽中,但是最终因不适应社会发展潮流而彻底改变。可见,在与习惯的博弈中,只要立法准备充分,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便有可能冲破与自己相抵牾的习惯,确立起法律的权威。
但在另一方面,如果立法仓促、法律本身不合时宜或者某些习惯仍具有其现实价值,法律便有可能在与习惯的博弈中败下阵来。
例如,国内部分城市禁放烟花爆竹的法令。1993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全体通过了《北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禁放》)。《禁放》颁布后北京市作了大量的舆论宣传工作,对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曝光,从九四到九七年几个春节,《禁放》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但是到1998年春节,北京一反“静悄悄”的局面,违禁者大量增加,鞭炮声此起彼伏。1999年这种情况有增无减,之后几年《禁放》近乎成了摆设。而从全国的情况看,1998年,洛阳市在禁放3年后开禁;杭州市也在禁放3年后适度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它城市,如福州、锦州、西安、上海等城市也要么解禁,要么限时限地允许燃放。禁放的一系列条例没有能够改变人们节庆日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在与后者的博弈中大都称为一纸空文。
这项立法的失败有很多原因,但最主要的还是小觑了习惯的强大力量。虽然北京市在立法前做了大量的民意调查,而且提供了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种危害,造成人身伤害、火灾、环境污染并且产生大量的浪费,但对市民对于节日气氛的依赖,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有利的一方面考虑不周。“《禁放》实施后,春节太寂寞的失落感受在报端多有呈现。有人甚至通过打球、磕锣锅、摔酒瓶的方式来‘找点儿响’。”法令轻易地对一个习惯加以封杀,又没有建立起新的可以替代地习惯,法律就难以稳定地维持下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固然有其强大的一面,但是如果立法时没有顾及法律的负面效应及其应对措施,法律一味脱离习惯和社会,往往会称为空中楼阁,从而在与习惯的博弈中失利。
而在以下所举的案例中法律和习惯的博弈显得更有意思,用一种更加奇异的方式表达了法律和习惯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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