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从全国人大信访内容来看,来信中约34%、来访中约75%属涉法问题,涉法问题中的70%左右是不服设区的市一级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申诉。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予以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单位应该解决,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不少是由于在初信初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当前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关键是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是坚持“一把手”接访制。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把手”亲自接访,是司法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一把手接访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尽量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同时,一把手接访便于领导更好地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涉法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些案件接访部门不了解,往往难以有针对性地、全面准确地给予解答,因此有必要建立点名约访制度。将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照片和简历在接访室公布,上访人可以点名预约案件主办人员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在信访部门应建立巡回下访制度。利用赶集、庙会和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乡镇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处结和正在处理当中的上访案件,应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已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访的发生。五是建立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1-2名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和国家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
五、建立上级指导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加强对涉法信访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一环。基层单位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时常遇到法律政策把握不准、息访息诉工作需要协调、不属于自己主管的案件难以移交等问题,迫切需要上级机关给予指导和协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指导和敦促基层单位加大信访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及时调处涉法上访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使本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地分流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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