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与我国检察官回避制度的改进
刘加良
【摘要】
【关键词】检察官回避制度 人权保障 改进
【全文】
为确保诉讼公正和诉讼科学的实现,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检察官滥用权力,世界各国都将检察官回避制度作为基本诉讼制度之一加以规定。近些年来,在司法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两大诉讼法典修订的历史语境中,与审判制度被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不同,检察制度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或多或少的被忽视了。与此相伴而发生的是,检察官回避制度作为诉讼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避免的走向边缘化。现行
宪法2004年修正案的显著亮点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进
宪法文本,在法律人的视野中,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宪法的效力最高性原则使得文本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条款成为除
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立法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依据,除
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立法文件也将担负使文本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条款由抽象状态转化为具体状态、由必要状态转化为可能状态和由理想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的任务。由此,在司法改革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历史语境中,检察官回避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人权保障为基本的指导思想进行相应的调适和改进。司法制度视野中的人权保障是指国家在以法律形式确定纠纷解决机制时,要尽可能全面的确认公民的正当诉讼权利,要尽可能有力的促使国家权力行使主体积极的保障公民正当诉讼权利的自由且充分的行使,要尽可能严格的保证国家权利行使主体不妨碍公民行使正当诉讼权利。由此不难发现,要实现司法制度视野中的人权保障,必须以司法公正的实现为基本前提和逻辑起点。作为社会公正的核心和关键,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基本构成要素,其中程序公正又分为主观层面的公正(subjective impartiality)和客观层面的公正(objective impartiality)。客观层面的公正要求国家权力行使主体在遇到与自己的利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时,不能继续参与案件的处理。这一要求就构成了检察官回避制度的
宪法依据和法理基础,检察官回避制度必须以此为基本立场进行相应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