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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履行不能问题

  4.合同有效场合(包括撤销权消灭后可撤销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的情形,参照合同法五十五条),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如果有免责事由,则不承担违约责任,依风险负担规则处理。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没有免责事由,相应地发生违约责任(参照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等)。
  
  5.当事人一方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属于“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参照合同法一百一十条第一项),是为本来履行请求的除外,有的称之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但只要不能履行方没有免责事由,仍应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具体言之,在约定有违约金场合,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参照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在约定有(违约)定金场合,可以请求支付定金(参照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在无此特别约定场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参照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不能履行并可以作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参照合同法九十四条第四项),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场合的损害赔偿仍属履行利益的赔偿,应当将解除权人因解除合同而债务解放所获得的利益扣除,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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