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同法上的履行不能问题

  
  1.具备民法通则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即应有效,而不以标的可能为要件。换言之,合同的效力并不因自始不能履行(无论是客观不能抑或主观不能)而受影响。
  
  2.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签订合同,则以欺诈论。在损害国家利益场合,合同无效(参照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一项);其他情形,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参照合同法五十四条第二款)。无论哪种情形,如果相对人遭受损失,均有权要求赔偿(参照合同法四十二条)。
  
  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均不知合同不能履行,如属于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参照民法通则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合同法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