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作为对自由竞合说的修正,试图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两个互相冲突的场合,寻其可行的途径,藉功能的观念,斟酌当事人的利益及法律目的,个别检讨冲突的所在,排除不调和之处,使竞合的两个请求权互相修正。但既承认两个请求权得互相作用,则事实上已放弃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的概念。
五、
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的解释构造
笔者认为,对
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作解释论构成时,可以在修正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基础上进行。本来的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含有“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或让与不同之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他人”的内容,对违约方来说不堪重负,因此,我国应当对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加以修正,这就是不允许受害人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参见崔建远著前揭书,第166页)。这一立场,不妨称为“请求权有限自由竞合说”,一方面,表示与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也表示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有异。
总之,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本文的立场如下:(1)责任竞合也就是请求权竞合。(2)一个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发生两个请求权(有别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这两个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存在,原则上彼此不生影响(有别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同时基于
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允许竞合的规范目的(保护请求权人而非允许他滥用权利),不允许请求权人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或让与不同之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他人。(3)债权人依照
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法释[1999]19号”第30条)。(4)请求权竞合的所有请求权是指向同一给付的,而对这个给付,只能请求一次。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而消灭,由于它和其他请求权在内容上是重叠的,则其他请求权亦随同消灭。(5)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而不作任何限制。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那么就应遵守法律的这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