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

  合同法是否采纳了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呢?该说为德国判例及学者的通说,认为两个请求权可以互相作用,合同法上的规定可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以下就若干重要问题点进行分析。
  首先,就责任要件言,比如就无偿保管合同,依合同法三百七十四条后段,保管人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始负责任,此项责任限制是否适用于侵权行为,使行为人仅具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始成立侵权责任,突破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由于过错”(不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的限定,殊值怀疑。
  其次,就损害赔偿范围言,侵害对方人身权益的,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具体的损害赔偿项目,是否适用于基于合同而生的请求权呢?我国学说对此有不同的见解。有见解认为,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据此,显然是突出两类请求权之间的楚河汉界,否定其相互影响。但该说同时又认为,如果受害人因选择一项请求权不能充分实现其利益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酌情给予其更充分的补偿,但不能允许当事人根据另外的一项请求权起诉。这里的赔偿增额,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非基于两相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影响。而依笔者的见解,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场合,特别是在加害给付场合,债权人当然拥有对固有利益损害或瑕疵结果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此项请求权并非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影响而来。笔者认为,合同法并没有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