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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保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

  船舶遇8级大风根本不可能将舱顶部阀门吹松动。载货船共有12个截止阀,在受风力最大的船艏1/4船长区的阀门均未损坏,而左5号舱所受风力明显小于前者,因此不可能因遇8级风而吹坏阀门;况且根据该船途中所遇的最大风力仅可能是6-7级这一事实,因风吹坏阀门更不可能!大通保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SIC-03073号《损因鉴定》认定:进海水的原因是船方未按规定操作,在用牛油、石棉丝封缝隙时没封好或没拧紧压紧螺丝(证据6)。此种船方操作失误造成的货损并非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而是属于“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系保险除外责任。
  此外,本案的情形实质上与“暴风”无关。保险单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明确规定: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由此推论,若仅保基本险,则由于液体货物因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肯定不在承保之列;如果投保综合险则因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问题是本案并不存在液体渗漏损失,而是由于海水进入船舱导致货损,且封口损坏既非受震动、碰撞或挤压所致,也非所谓“暴风”吹坏,根本不属于列明风险。本案阀门封口进海水纯属于船方过失所致,即在用牛油、石棉丝封缝隙时没封好或没拧紧压紧螺丝。
  四、在不影响前述第二第三点抗辩的前提下,退一百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已生效,假定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因申请人的过失所致的扩大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装货前未按与船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之规定(证据3)派员或委托商检进行装船前验舱,是导致本案货损的重要原因。如果申请人事先进行了验舱,左5号阀门存在的问题本应及时发现,也就不会有本案事故的发生。
  申请人卸货前未按有关规定严格操作,是导致本案货损扩大的根本原因。船方在“关于二辛脂出险质量问题的确认书”(证据4)中确认,载货船在航行途中,仅左5号舱经阀门进入少量海水,因此仅该左5号舱的货物可能受损。根据申请人与船方签订的《运输合同》第9条之“甲方与乙方以在船上计量结果及抽取货样作为卸货时的交接依据”之规定(证据3),申请人有义务在卸货时抽样封存样品。事实上,卸货时是先由“货主上船抽样验了二辛脂,认为各舱的二辛脂没问题,就卸货”( 见(证据6公估货损因鉴定第2页第12行;及证据4-船方“关于二辛脂出险质量问题的确认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680-86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2.3.2船舱采样规定:“把采样品放入船舱内降到所需位置采上、中、下部位样品,以等体积混合成平均样品”(证据7),申请人若按该采样规则办理,不可能不发现能使全部货物变成乳白色的货物变质情形(如果船遇到大风浪,流进海水,经船舶摇晃这么长时间,在左5号舱内的二辛脂应都变成“乳白色”,也即抽样检验时立即可发现货有问题。见证据6公估货物损因鉴定第3页倒数第4-5行)。显然申请人未严格按照该采样规则行事,最终导致全部货物受损,而这一扩大的损失明显是由于申请人的过失造成的。根据《保险条款》第四条第4项“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证据1)。因此,保险人充其量仅对该左5号舱内货损(计78.2吨货物的施救费用,证据6)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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