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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江金纺贸易有限公司诉日本川琦汽船株式会社无单放货案代理词

  本案第一被告的智利代理在提货人爱因斯坦公司没有提交正本提单,仅提交据称的银行保函及提货保证金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提单通知人的行为属无单放货行为。第二被告确认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及经济风险(证据5),第一被告作为承运人依法理应向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银行保函其作用在于承运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作出赔偿后,可依有效的保函向担保人追偿,但若保函是伪造的,则承运人只能自担无单放货带来的任何风险及责任。
  事实上,被告除了取得了所谓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出具的保函外,还在放货前取得了提货人提交的面额为七千万比索的银行支票作为提货保证金(被告证据1第3页第2-3行;第5页12-13行;及被告证据3第8-10行),这一事实表明,被告明知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被告要求提货人在提货之前提交该银行保函及提货保证金纯属多余。
  四、原告是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拥有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
  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由于爱因斯坦公司以虚假的银行保函骗取了货物并拒付货款,导致原告钱、货两空。原告的全套议付单证被托收银行退回。原告作为货物的卖方虽然失去货物的占有,但持有提单就意味着仍然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原告作为托运人享有对违约方或侵权方被告承运人的诉权;而作为卖方,合法正本提单持有人当然有权从违约侵权方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
  五、被告受案外人欺诈与本案无关
  担保提货情况下,不论提货人出示的银行保函是否真实或其提交的提货保证金是否虚假,该担保法律关系与被告运输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毫不相干。只要被告不按合同或法律规定交货即构成违约。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是否受欺诈完全属另一担保法律关系调整之事,与本案毫不相关。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从欺诈方索回其因受骗上当所受的损失。
  被告故意无单放货。由证据5(1)(2)可知,被告明知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否则就不会令案外人提交银行保函及提货保证金,才同意放行货物。正由于已取得该银行保函及提货保证金,被告才同意其代理人无单放货。至于由于银行保函的伪造或提货保证金的虚假,并非承运人免除其向合法正本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正当理由。
  六、被告应赔偿原告货物价值损失91932美元、利息损失人民币18246元(暂计至2003年8月17日,计算公式为:货款乘美元汇率乘时间乘贷款利率)及因被告无单放货导致无法收汇,由此产生不能退税的损失人民币121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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