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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运行状况的调查报告

  (六)关于对既有制度的评价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审限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法官对既有的相关法律渊源所规定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内容的认知与总体评价是研究该制度的运行状况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改进该制度的参考依据,有利于为改进该制度的必要性和方向提供多角度的论证。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您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的规定:(多项选择题)
  A 非常严格,对法院或法官持不信任态度;
  B 存在漏洞,需要改革;
  C 缺乏更为有力的操作细则;
  D 应废除该制度,参照世界各国的通例型作法,赋予法院或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既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在延长理由、违反该制度的惩戒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明显缺乏更为有力的操作细则,尽管《审限规定》已经作出诸多的补充和完善。统计数据表明,包含答案C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为73.61%,这说明被调查者的感知和既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的实际状况可以形成印证,具有一致性。另外,包含答案B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为51.39%,即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改革既有的制度,该统计数据同时也表明既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缺乏更为有力的操作细则并不能成为改进该制度的必然理由,说明既有的制度存在张力,尽管缺乏更为有力的操作细则,但可以应付现实中的问题,尚未达到不堪重负的地步。否则,包含答案C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和包含答案B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应相差不大,而不是像现在的统计数据所表明的超过二十多个百分点的差距。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还表明,包含答案A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为22.22%,这说明有相当比例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既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比较严格,对法院或法官持不信任态度,这一实证数据也证成了不少学者所主张的我国既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所采取的相对宽松的做法不同的观点。最后,包含答案D 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为19.44%,这一统计数据说明近五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既有的制度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小,应废除该制度,参照世界各国的通例型做法予以改进,这一统计数据还说明既有的制度应采取剧烈式的途径(废除原有的制度借鉴西方的经验进行重新建构)予以改进的建议在被调查者群体中有相当的市场,这反映出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改进仍然将面对来自盲目情绪的冲击和阻碍,同时也以小见大的反映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充分利用既有的制度资源改进诉讼制度的渐进改良式思路尚未形成主流的思维模式,尚未形成主流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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