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多数情况下被批准
B 多数情况下不被批准
C 视情况而定
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答案A所占的比例为88.89%,答案C所占的比例为9.72%,答案B所占的比例为1.39%,只有来自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的调查问卷表明他的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多数情况下不被批准。显而易见,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被批准,这不能排除延长理由确实成立的原因,但也不能忽视相关程序控制方面不完善、不严格的原因。
(五)关于法官的相关理念
法官的理念是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对于法律问题、法律现象所进行的理性化思考。法官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可能会随着时间的经过或者记忆能力的减退而忘却,而法官的理念自形成以后就具有相对稳定性,长时间影响或者指导着法官的裁判行为。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作为重要的诉讼制度,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核心内容以规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力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宗旨。这一点亦成为法官对待这一制度的应有理念。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您认为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单项选择题)
A 属于法院或法官的职权范围,事先无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后也无须将是否延长的情况告知当事人;
B 不能忽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应当事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后也应当将是否延长的情况告知当事人;
C 不能忽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事先无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事后应该将是否延长的情况告知当事人;
稍加分析本道调查题目,以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参加权的程度为评价标准,可以发现选项A带有“职权主义”色彩,选项B带有“当事人主义”色彩,选项C则体现着对选项A和选项B的折衷。 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A所占的比例为57.14%;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A所占的比例为0。在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B所占的比例为28.57%;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B所占的比例为12.31%。在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C所占的比例为14.29%;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答案C所占的比例为87.69%。答案A虽带有“职权色彩”,但却是既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渊源所确认的理念,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待该选项十分显著的差异表明他们理念方面的巨大差异,相比而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的理念要相对先进一些,这一结论与我国当前的法官素质与法官级别的高低呈正比例的对应关系的通常事实相吻合。选项C则体现着对选项A和选项B的折衷,它在所有的有效问卷中所占的80.56%的比例和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问卷中所占的87.69%的比例表明法官的相应理念的非激进色彩,认识到在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程序中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这种保障只是事后保障,缺乏事前保障和事中保障,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的法官职权行为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但仍然留有极大的侵害余地。答案B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的宗旨相一致,它在所有的问卷中所占的13.89%的比例可以表明法官的相应理念并不普遍的相对于理论界的落后。本道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方面的理念呈现着多层次性和显明的差异,进而表明单纯的进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改进而不伴随法官的相应理念的更新必然不能够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的宗旨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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