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批准主体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伴随着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与控制,伴随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有权批准主体的级别和组成方式体现一国法律规则制定者对待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的态度,从微观上反映着法律规则制定者和规则适用者的关系。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您需要向谁申请初次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单项选择题)
A 主管副院长 B 院长 C 庭长
我们认为,对于法官来说,这是一道来源于法条具体规定的常识性题目,法官们的答案应该是B,因为自2000年9月28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审限规定》)第12条规定:申请初次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前向本院院长提出。但是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答案A所占的比例为88.89%,答案所占C 的比例为11.11%,答案B所占的比例却为0。法官们选择答案A和B显然是根据他们的实际做法进行的。也就是说,一些法院在落实《审限规定》时采取了变通的做法。由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在实践中普遍坚持“向谁申请由谁批准”的惯常做法,所以,本道题目的统计数据告诉我们有权批准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主体在实践中已经发生了异化,出现了权力下移而不是上移的现象。《审限规定》的第12条规定初次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必须向院长提出申请并由院长决定是否批准,体现了规则制定者对于院长监督本法院内部的权力行使行为的信任,尽管这种内部监督的效果很难让人持乐观的估计。然而,本道题目的统计数据却可以十分令人遗憾的显示法院破坏既有法律规定肆意。举轻以明重,凭借提高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批准主体的级别和实现批准主体的组成方式由个人型向组织型的转变来加强对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程序控制必须以法院或者法官守法进行职权行为为前提,必须对法院或者法官违反既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严格规制,严格防止有关权力的不当下移。
(四)关于延长申请的处理结果
一般说来,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被批准或者不被批准的处理结果体现着相关的程序控制是否严格,并对法官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如果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很容易获得批准,就会使法官尽快审结案件方面的压力减小,也会使法官自觉追求尽快审结案件的积极性遭到弱蚀。相反,如果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很不容易获得批准,就会使法官尽快审结案件方面的压力增大,也会使法官自觉追求尽快审结案件的积极性得到加强。总之,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被批准或者不被批准的处理结果对于法院的职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您的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