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的分析——统计数据说明问题
调查开始于2004年3月中旬,结束于2004年7月上旬,共收回89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为87份。问卷的发放和收集全部委托朋友协助完成。调查的范围涉及江苏、山东、浙江、广东四个省份。被调查者为年龄为23周岁以上(包括本数)的具有审理民事案件资格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因为他们承担着我国绝大部分民事案件的审理任务。
(一)关于普遍性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是否具有普遍性决定着研究意义的普遍性,决定着我们能否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核心内容来看待。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2003年您审结的民事案件有是否有延长审理期限的?(单项选择题)
A有 B没有
我们的题目设计之所以选定2003年为调查年份,目的一方面在于便于被调查者的回忆和记忆的准确,另一方面在于获得在2003年全国法院系统对案件审理期限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的情况下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比例的信息,从而增强实证材料对理论推导的论证力。对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有72份问卷的答案是A,有15份问卷的答案是B,87位法官在2003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延长审理期限的占82.76%;统计数据还表明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2003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延长审理期限的比例(91.55%)要远高于来自基层法院的(43.75%)。所以,实证的结果也告诉我们,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具有普遍性,值得关注。
(二)关于延长理由
既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渊源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理由的规定采取的是抽象表达的方式,可能主要是顾及到延长理由的极端复杂性和延长理由的不可穷尽性。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您申请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理由是:(多项选择题)
A工作量大,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
B 案件本身复杂,难以处理,需要更大范围的讨论决定;
C 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但出于裁判结论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的考虑;
D 领导指示或其他机关的干预;
E 继续学习或照顾家庭等其他原因。
我们在设计本道调查题目时也注意到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理由的极端复杂性和延长理由的不可穷尽性,但为了保持所有问题在设计方面所采取的封闭形式的统一性,我们没有采取要求被调查者填答“其他原因”的方式,但在第五个选项中涵盖“其他原因”。 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问卷中,法官因选项A的原因而延长审理期限的比例为42.86%;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问卷中,法官因选项A的原因而延长审理期限的比例略低,为33.85%。在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问卷中,法官因选项B的原因而延长审理期限的比例为100%;在来自中级人民法院的问卷中,法官因选项B的原因而延长审理期限的比例为54.17%。统计数据还表明,法官因为选项B的原因(比例为5.56%)和选项D的原因(87份调查问卷中只有一份涉及到)而延长审理期限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所以,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理由主要是“工作量大,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和“案件本身复杂,难以处理,需要更大范围的讨论决定”,呈现相对集中的特点,能够以具体表达的方式予以规定。置言之,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理由具有的相对集中性决定其在立法中应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出现,这是协调立法应尽可能做到准确原则和立法应尽可能做到周延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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