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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法院”

  (五)法官应当是中立的和公正的。
  “中立”即法官在诉讼中处于超然地位,与案件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利害关系,法官“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争讼”。法官地位的中立是审判公正的保证。“公正”意味着法官不偏不倚,平等对待案件当事人。事实上,“中立”和“公正”是相互依存的,内容上也是相互交融的。中立和公正主要是对法官品质操行和审判行为的要求。
  (六)法院应当具有一套完整的多样的正当合理的诉讼程序制度。
  “通过程序一方面保障当事者的诉讼权利,或者说保障当事者在这些权利中体现出来的主体性和自律性;另一方面又保障诉讼、审判本身的正当性”[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和程序保障》,载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程序,从而使程序呈现出多样化。程序的多样化要求程序与其解决的纠纷和保护的权利的内含意义相匹配。诉讼或审判的严格的程序化或程式化,使其区别于其他解纷机制。
  
  以上内容在国际条约中也有所体现,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充分平等地获得独立、公正(着重号系笔者所加,下同)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欧洲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公正、公开的审理。……”等等。
  三
  我们必须前瞻性地思考“虚拟法院”问题。可以预期:随着因特网和数字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必然导致虚拟法院的产生和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认真思考和对待这一问题。1999年8月召开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第十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已就这类问题进行了讨论。
  可以设想,虚拟法院的特殊性表现在,运用因特网从世界各地调查取证,运用多媒体视频会议进行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的交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院的命令和诉讼文书,等等。虚拟法院与法院必须有实际场所(审判庭)的观念相反,只存在于电脑空间,不受时空限制,它可以全天开放。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指出,虚拟法院主要优点是成本低廉和迅捷便利,使人能够更有弹性、更经常地接近法院。主要不利是:虚拟法院将失去法庭传统的布置和服饰可以给法律诉讼程序增添正统性和庄严性;现代科技的运用可能为人所操纵,也可能会产生技术上的故障或遭受人为破坏;虚拟法院对当事人应直接见面和证人应亲自出庭的观念造成了冲击;没有人与人的直接接触可能会减少法官和律师对工作的成就感。维多利亚法院运用视频会议技术中所指出的,现代科技永远不能取代人们在法庭中的接触,在某些地方司法人员和法院使用者的感觉仍然是需要的;虚拟法院只是提供一种选择的方式,尤其适合于那些人与人之间直接接触在案件审理中不十分重要的案件[〔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第18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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