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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困境与层次

  我曾经有幸在西南某劳教戒毒所工作,在海拔900多米的高山上,我得以以一个基层司法者的思维冷静地审视法律,那种体验也许是片面的,但绝对是深刻的。在离开劳教戒毒所的时候,我在日记本上写下了这样一句话:“如果在中国连法律都可以被信仰,那么还有什么不可以被信仰的呢?”当收容遣送、恶性拆迁、超期羁押、司法腐败……一次又一次地刺痛国人心灵的时候,法律如何可能成为公众普遍的信仰?
  三、法律信仰保障的缺失:权力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信仰是有成本的,当法律并未获得哪怕是形式上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时,当法律处于被任意践踏的情境时,当权力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时,法律信仰的成本是高昂的,法律信仰者的命运几乎只能是悲剧性的。
  如果把创建和初步发展中国近代法学的第一代法学家称为中国的第一代法律信仰者,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命运几乎都带有悲剧性的色彩。这种悲剧性主要表现为肉体与精神上的几乎毁灭性打击。
  当法律的地位仅仅获得了一种形式上至高无上地位时,法律信仰者的命运也同样是悲剧性的,尽管这种悲剧并不表现为肉体与精神上的毁灭性打击。如果把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复兴中国法学的第二代法学家称为中国的第二代法律信仰者,我们也可以发现常常摆在他们面前的三条悲剧性命运:一是受“招安”,“痛苦的人”出任政府官员或者司法官员,而后逐渐褪去失去信仰者的本质;二是成为“御用法学家”,留在高校和研究机构为每一项法律与法律制度拍案叫好;三是成为“朦胧法学家”,写着一些连自己都看不懂的论著。
  杰弗逊曾经说过:“自由之树必须时常以爱国者和专制者的鲜血使之更新常青,这是它的天然肥料。”法律要赢得至高无上的地位,也需要一批又一批信仰者的悲剧性命运来逐渐触动和改变,去改变我们贫乏的、缺乏法律信仰的土地,尽管这一过程必然是漫长的。
  培育法律信仰,首先必须使法律真正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降低法律信仰的成本!
  四、法律信仰的三个层次:尊重、信任、信仰
  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是否成为公众普遍的信仰是评判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信仰是一个需要逐步培育的过程,从中国语境出发,我把这一过程称为法律信仰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法律获得普遍的尊重。最为重要的是,权力必须尊重法律,而不能玩弄法律于股肱之中,任意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他们并不一定虔诚地信仰法律,但是必须尊重法律,表现为守法、对法律人的尊重、对法院判决的尊重等。
  第二个层次:法律获得普遍的信任。我们的现实是,普通公众并不信任法律,“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民谚颇能代表这样的心态,即便是在法学院中长期熏陶于法律信仰教育的大学生也难以信任法律。不久前华东政法学院发生了一起餐馆老板殴打女大学生的事件。事件之初,警方并未对打人者以任何处罚,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还采取了打人者乘坐警车前往派出所,而要求女学生自己打的前往的方式。悲愤之余的女大学生采取的是张贴大字报,号召同学不去该餐馆用餐的反抗方式。法律要赢得普遍的信任,要求法律的制定及其执行都是良好的,公众通过法律能够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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