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关键的问题并非在于应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干预,而在于如何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如果干预度把握得好,其积极效果显然的,但是如果干预过度则容易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两受其害(这正是反对家庭教育立法的最主要原因)。我们相信,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能够把握好干预度。因此,对干预过度的担心并不能成为反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理由。
(二)制定《条例》有充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
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
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家庭保护的相关内容,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1999年通过实施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多章、多个条文中规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与要求。国务院在1992年制订公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已提出,要“建立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如优生保健法、家庭
教育法、儿童健康管理条例、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等”。在纪念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10周年时,李鹏委员长指出,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地方人大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法规。
宪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上海制定家庭
教育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三)上海具备制定《条例》的条件
改革开放20年来,上海在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有益、有效的经验。如家长学校从八十年代中期蓬勃兴起,现已发展到3500余所,涌现一批先进典型;已形成了学校、社区、儿保、工会、媒介等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指导格局,形成覆盖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的大范围,以父母、祖辈、子女等为指导对象的全方位的工作平台。许多经验可以也应该上升到法律规定的高度,通过立法来总结、推广和提升。上海的家庭教育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例如立项研究的课题就有285项,发表了大量有质量、有影响的家庭教育课题成果、论文、调查报告、经验总结等,其中77项获得市研究成果奖。多年来,上海还形成了一支家庭教育研究专家队伍。此外,上海已经制定了若干家庭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上海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大纲(试行)》、《上海市家庭教育指导内容要点》、《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等,这为制定和实施《条例》奠定了比较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