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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

  上海具备首先制定家庭教育法的经验积累、理论准备与社会条件,有条件进行开拓性的探索。我们建议上海市在全国率先进行家庭教育立法,制定《上海市家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上海市率先进行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家庭教育是教育体制的支柱之一,家庭教育的地位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从法律上讲,教育权可分为三类: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后两种教育权都属于公共教育权。家庭教育权起源于家庭的产生,只要有家庭关系存在,就有家庭教育。国家教育权起源于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国家掌握教育大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满足纳税人的教育需求,维持社会稳定和发展。所以国家教育权,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社会性。社会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几乎同时产生,它是社会中一部分占有教育资源的团体或个人自发开展公共教育教学活动,从而被国家和社会认可的一种权益。中国历来注重民间办学,在春秋末期,有“官学衰微,学在四夷”之说,在宋元明清,民间书院也一直走红。 根据教育权的法律分类,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也可以相应的划分为家庭教育、国家教育(即公办教育)、社会教育(即民办教育)三大部分,显然,家庭教育应当是一个国家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三大支柱之一。
  如果从教育实施主体的角度划分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我们可以把教育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部分,家庭教育同样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柱。从历史上看,学校教育是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和自然科学的进步才成为主要的独立的教学形式的,在此之前,人类历史上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是主要的,由于家庭教育的分散性、经验性、个别化特点,不可能形成独立的体系,也没有专门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但是,家庭教育的“特点”,在现代科学技术急剧发展、社会生活复杂化、多样化的情况下,却成为有利于人性化教育、青少年全面素质培育、塑造未来社会需要的人才以及社会安全发展的优点、优势,因而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重新被提上独立教育体系的重要地位,成为一门新的教育学科。法律应该提升、转变人们的原有认识,全面完善家庭教育机构组织、管理体系、物质条件,为家庭教育真正发挥独立教育体系的作用打好基础。
  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中,国家教育(学校教育)最为完善。从立法上看,我国已经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育的法律地位,对国家教育行为进行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民办教育曾经一度在我国历史上非常发达。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在我国重新起步并迅速发展。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制中的地位正式得以确立。然而,尽管社会各界对于家庭教育的关注程度毫不逊色于国家教育和民办教育,重视家庭教育也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家庭教育基本上仍然只是被视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其在国家教育体制中的应有地位远没有得到确立。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了家庭教育立法的要求,因此,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赋予家庭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是完善我国教育体制的迫切要求。上海市率先制定《条例》,将为我国教育体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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