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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博士论文)导言

  纵观国内外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各界学者和人士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其进行了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1)对国际体育仲裁的理论研究限于概念层次,且零散而不成体系;
  (2)对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研究比较肤浅而鲜能深入本质,实证分析少;
  (3)对国际体育仲裁的现有研究以介绍描述居多,建设性的深入研究很少。
  本文的具体研究拟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体育仲裁的一般理论”研究是全文的理论起点,包括国际体育争议的界定及其解决方式、仲裁是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国际体育法的基本问题以及仲裁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公法中的仲裁的比较研究等;
  第二部分“体育仲裁制度的国别比较研究”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以及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体育仲裁制度的比较研究考察各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异同以及国家司法机关对体育仲裁制度的态度;
  第三和第四部分“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研究”是本文的中心部分,该部分主要是从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仲裁的角度来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制度进行了探讨,包括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发展演变、仲裁过程、管辖权、裁决的实证分析、法律适用、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各国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态度以及国际体育仲裁对一般国际仲裁的发展等等问题;
  第五部分“国际体育仲裁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体育仲裁”是作者结合国际体育仲裁对中国现行的有关体育争议解决制度进行的探讨,并对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体育仲裁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对策。
  国际体育仲裁是一个新兴的学科,对其进行研究需要综合运用国内法、国际公法以及国际私法的有关理论来进行。作者认为研究国际体育仲裁制度需要运用一般国际仲裁、国际体育知识以及国际法,尤其是有关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有关知识来进行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作者认为首先有必要对国际体育争议的一般理论进行初步探讨,在此基础上进行各国国内体育仲裁制度的比较研究。作者这是进行国际体育仲裁研究的基础,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体育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有关的体育仲裁裁决最终上诉到设在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另外对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公法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也是必须的。其次,应重点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尤其是其仲裁规则和裁决进行研究,包括国际体育仲裁中的仲裁协议、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都具有独特的特点。再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者认为研究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应能够对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有所借鉴作用,故有必要对中国目前的体育仲裁现状进行研究,然后结合国外以及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中国目前可以讲没有自己的仲裁规则,这与我国的体育大国的地位尤其是我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后的体育法制建设是不相称的。故我国应建立自己的体育仲裁规则已是当务之急。伴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到来我国也应建立自己的体育仲裁规则,以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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