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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犯留下巨额遗产 法官推断亲子继承案

  音尔生父是否是赵某某,一般情况下,应由原告举证,本案不属于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几种情况之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履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其一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其二是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本案两种情况兼而有之,先作亲子鉴定断定音尔是否是被继承人子女是处理遗产的前提条件,当属案件需要;同时,亲子鉴定又需要被告方配合,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血样等证据。在原告方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时,本案中法院履行了调取证据的法定职责---要求五被告到庭被采集血液样本。由于音尔疑生父赵某某已死,所以抽取其它亲生子女之及其父母血样以供鉴定也确属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尽到了通知的义务,但法院能利用职权强制调取被告血样做DNA鉴定吗?一般而言,法院是不能采取强制鉴定的方法取得证据的,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平等,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强迫另一方当事人配合或协助取得对一方当事人不利之证据。换言之,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法院的要求。
  这样,一道难题就摆在了法院面前:亲子关系的确定单纯依靠一方举证无法完成(血样这种关键证据需要被鉴定人配合),法院也无法完成,该亲子关系到底该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不同做法并有案例见报:广东省惠阳市法院在审理谭小丽遗产继承一案中,认为原告举证不能并因此驳回了原告之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提出血亲鉴定申请,法院书面通知亿万富翁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们,但他们不同意抽取血样进行鉴定。作为民事纠纷,被告作为原告的相对方,在法律上没有协助原告举证的义务,法院亦不能强制抽取其血样以供鉴定。原告谭小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被继承人非婚生女,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出的确认其继承权并参与继承陈建华遗产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本案案情类似,然法院的判决却相反。(本案一审由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判决,该案现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之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认为,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有关同居生活的证据以及身前多次写给音莲要求照顾女儿之信件等证据,并要求作亲子鉴定来更准确地确认自己的身份,原告已尽到了举证责任,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已转移至不愿鉴定的另一方,故判决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本案法院采取的是推定,在综合判断现有证据的有效性、关联性、证明力、概然性大小等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运用逻辑推理推定判决音尔即亲生女并享有继承权。但这种推断不一定完全正确,理论上还存在被科学的亲子鉴定否定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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