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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信函被毁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当然,以上的分析是从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的。本案值得研究的一个方面是:我们也可以从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抛开合同关系,抛开合同的效力分析,单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被告绵阳市邮政局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星河公司财产权的侵犯,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邮政法》第7条的规定,“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收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所以,就本案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而言,既然绵阳市邮政局并没有将原告委托的邮件及时、安全的邮寄,而是买给了废品收购站,说明被告“未投交收件人”,因而邮件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原告(寄件人)星河公司。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所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害。而在本案中,绵阳市邮政局擅自将星河公司的邮件买给废品收购站,并且出现毁损结果,给星河公司造成了邮件损失,具备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绵阳市邮政局的行为性质可以界定为侵权行为,且我国《邮政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第5条规定:“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在该法的“罚则”一章也专门规定了邮政工作人员毁损邮件的法律责任。《邮政法实施细则》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角度,本案也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这在法学理论上属于责任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赔偿,也可以选择侵权赔偿,本案星河公司选择的是前者。
  五、星河公司与绵阳市邮政局一案的引申思考
  本案的发生为我们思考我国邮政体制改革敲响了“警钟”。就本人的观点来看,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
  一是本案的发生是现有邮政体制中诸多弊端的必然反映。长期以来,尽管我国的邮政机制的运行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发展中的一些弊端逐步显露,主要表现就是邮政垄断问题,政企不分问题,诚信机制问题,执法规范问题等等。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单从这个法律条文来看,我国邮政企业的行政色彩浓厚,导致在邮政实践中政府干预过多,无法真正进入市场,进而形成垄断局面,影响服务质量,阻碍邮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拉大了与世界先进国家的邮政机制运行效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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