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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旁听,我们为好消息叫好

  没过多久,同样的消息又从山东潍坊传来。同年8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的新闻媒体播发了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提出:从本次会议开始,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公民旁听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踊跃参加会议旁听。10天后,有6名公民获得批准,旁听了常委会的会议。
  此后,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消息从祖国的四面八方相继传出,传遍大江南北。1999年10月27日,在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18位来自本市各行业、阶层的老百姓坐到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席上。2000年辽宁省大连市把此前在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实行的公民旁听制度推广到了人代会上,这年1月的大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有20位公民获准旁听了会议。今年5月下旬,在江西,共有包括社区干部、私营业主、法律界人士等在内的5位公民,也体验到了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滋味。在“公民旁听”逐步走向全国的过程中,其自身也在不断发展,旁听的会议从大会扩大到分组会,旁听的内容在逐步增多,旁听的条件在逐步改善。一些地方为了方便公民旁听人大的会议,除提前把会议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以外,还将会议的相关材料发给旁听公民。
  在开展公民旁听活动的同时,有关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制度也相继在各地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早在1995年,安徽省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就制订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公民旁听试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民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办法》,2000年3月7日,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这些办法的制定对规范公民旁听活动、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无疑是有益的,因而也是值得我们高兴的好消息。
  我们为上述消息叫好,实际是在为权力机关加强与人民的联系叫好,为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叫好,为我国政治的民主化叫好。但我们不能就此止步,我们在为好消息叫好的同时,还应该关注各地开展公民旁听活动的具体做法。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已实行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制度,但各地的做法却并不一致,有的甚至大相径庭。对于这些做法,我们在密切关注的同时,应该进行认真的分析。
  按照各地的做法,能够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一般是本地居民和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工作、居住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但有些地方的做法则不限于这个范围,河南等地把这个范围扩大到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港、澳、台同胞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满一定期限的外国公民,郑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讨论规划建设一座休闲公园和其他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议程草案时,还让旅游者坐到了旁听席上,这些做法经媒体报道出来后,获得了许多的叫好声。从我国人大制度发展的进程来看,应该说,这些做法带给我们的确实是好消息,因为它表明我国的人大制度已渐趋成熟,权力机关也日益变得自信,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也已日臻完善;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广泛地向社会公开,也有利于形成人大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可以宣传人大制度,另一方面也利于集中各方面智慧,推动人大的会议审议工作,进一步完善人大工作的具体制度。但是,对于人大的旁听制度来说,这样的消息却不见得是好消息。因为公民旁听从其本义来说是一项扩大公民知情权的制度,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让人大的工作接受人民的监督。谁有权监督人大的工作?毫无疑问,只有选举产生它的人才有这个权利,也只有选举产生它的人,才能对它的工作享有知情权。所以,外地旅游者,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客串”旁听的做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旁听,只能算作“参观”或者“观摩”。
  一些地方的公民旁听制度,允许旁听公民参与审议有关法规草案,并允许旁听公民在会议上发言。这种做法听起来很民主,实际也不是好消息。因为公民旁听制度要解决的是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问题。公民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最好办法是看和听,而不是参与到过程中去,旁听公民对人大工作有意见或者建议可通过其他途径反映。允许旁听公民在会议上发言势必使旁听公民陷入权力机关内部,而无法从旁进行监督,同时还会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与征求旁听公民意见、建议的座谈会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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