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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解读》书摘

  上报前阶段   等待期     生效后阶段
  第5节(a)、(c)款   第5节(a)、(b)(1)款  第5节(b)款
  本章以下各节将对每一个阶段的法律框架进行考察,在每种情况下首先从第5节的相关规则入手。在本章和后面章节讨论法律条款的时候,较好的方法是参考条款原文。其中的一些条款会在正文中列出,其余部分则会出现在附录中。
  要注意的是,当证券的要约和销售涉及到某些商业性合并时,如兼并和要约收购,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允许比这里所讨论的、在某种程度上与证券持有人和证券市场之间进行的更多且不同的沟通。这些规则对于深刻领会本章内容的人而言,是易于理解的。
  ……
  根据该程序(审核和评价程序),初次发行人的登记声明书由委员会的公司财务处作完整的审核,对于第二次及其以后的发行人的声明书则作选择性审核。每份登记声明书都由许多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的文件负有责任。财务状况的披露文件由会计师审核。审核小组对主任助理负责,由后者作出关于发行人的评价意见书的最终决定。
  评价意见书通常以信件的形式作出,如果被请求也可通过传真发给发行人的律师。证券律师的职责是使登记声明书与工作人员的评价意见书保持一致,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于只需花费合理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更改的登记声明书,都会比较顺利地完成。但有时这种工作的成本过大,或者所花费的时间过长。有时经请求的变更会使得登记声明书有重大错误或误导性。在此类情况下,发行人的律师会告知审核人员并试图就更改事项达成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发行人的律师有时会通过电话非正式地申诉到主任助理,若有必要的话,还会申诉至公司财务处的更高层人员。
  登记声明书中的更改可通过许多方式来处理。当变更的涉及面很广泛、或者对于投资者极其重要时,修正稿需被上报,而经修改的初步招股说明书也将被再次分发。上报的修正稿中有一份标注出所有的更改(“红线划出的”), 工作人员即以此为基础进行审核。在工作人员最终认为合格之前可能会作大量的修改。当不要求再次分发的情况下,修正稿仍有可能被上报以供工作人员审核,其目的是为了使这些更改被写入最终的招股说明书。有时,当所作的变更相对来说较细微时,草稿中的用语可提交给审核人员以非正式的方式通过,而不必将修正稿上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的变更被包括在所谓的价格修正稿中,该修正稿通常恰好在生效之前上报,以进行最终的校正和变更,并将先前未知的信息增加到登记声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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