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性是指债权的整个救济过程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是债权救济的终极形式。
强制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定以及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书的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当事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轻者可以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重者可以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于剥夺人身自由。
二、债权的公力救济方式
法律对债的关系的调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私力救济,即赋予债以法律效力,债权人依此效力可以请求并接受债务人的债务的履行。二是公力救济,即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债的目的的实现提供强制性保障。那么,公力救济的方式有哪些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即诉讼、仲裁和执行。
(一)诉讼。诉讼是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公力救济形式。诉讼以当事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而启动,以裁判生效当事人履行而终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当事人可以在诉前、诉中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可以申请法院庭前、庭中、庭后调解,通过一系列相关的诉讼活动来实现债权。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二)仲裁。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公力救济形式。合同仲裁需事先约定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不过保全措施不是仲裁机关实施,而是仲裁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相关法院予以保全。
(三)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事诉讼往往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强制执行也往往是民事诉讼结果的延续和保障。但是,两者之间的法律属性不同,民事诉讼程序是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将双方当事人已扭曲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定的程序,故它是一种纠纷解决程序;而强制执行程序则是法院行使司法执行权,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的程序,因此,它是一种权利实现程序[3]。
三、现行法律制度中债权公力救济的缺陷
债权的公力救济程序因权利人请求而启动,是否给予救济,则需经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审查后确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存在或受到侵害,并在保护的时效期间内决定。所以,国家如何设计公力救济制度以及现行的救济制度是否完善就直接决定了债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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