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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外资并购的微观法律环境综述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针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涉及到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由国资委负责;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由财政部负责;证监会的职能不作调整,仍负责信息披露。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6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3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6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第3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46条
《并购暂行规定》第8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33条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7条;《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6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2条
《转让通知》第7条。
《并购暂行规定》第9条。
这里的股票据商务部网站上的解释是境外上市的股票或B股。资料来源:http://www.fdi.gov.cn/common/info.jsp?id=CENSOFT0000000009855 (16/03/04)。
《并购暂行规定》第9条。
《中外合资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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