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针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涉及到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由国资委负责;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由财政部负责;证监会的职能不作调整,仍负责信息披露。
《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
6条。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10条。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23条。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37条。
《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
6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第
3条。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
46条。
《并购暂行规定》第8条。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
33条。
《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
7条;《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6条。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
2条。
《转让通知》第7条。
《并购暂行规定》第9条。
这里的股票据商务部网站上的解释是境外上市的股票或B股。资料来源:http://www.fdi.gov.cn/common/info.jsp?id=CENSOFT0000000009855 (16/03/04)。
《并购暂行规定》第9条。
《中外合资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
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