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组暂行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可兹利用的支付手段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1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上述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2)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其他合法财产权益”中包括“债权”资产,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也可用债权进行支付。
六、支付期限
1、支付期限
《并购暂行规定》第9条确立了完整的外资并购支付期限制度,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支付的期限: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投资者应在拟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按第(1)项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对价支付期限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依照第(2)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方式约定缴付期限。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未完全支付的法律后果
外国投资者在未完全支付前,一般来说,具有以下法律后果:(1)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如果为控股的,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 (3)如果为控股的,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收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4)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处置需经出售方同意; (5)不能办理企业办理产权变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手续。
七、反垄断
最早在2001年11月22日颁布实施《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中,即规定如果外经贸部认为公司合并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势或者可能形成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控制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可于接到所述有关文件后,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前款所述审批期限可延长到一百八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