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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3)

  下面我们首先通过实例展示大股东是如何滥用公司控制权侵害公司权益的,并进一步从利益冲突角度分析大股东侵权和小股东利益受损之间的辨正关系,最后介绍小股东如何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获得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其中详细描述了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目前司法体系之中的具体运作方式。
  第二节 控股股东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甲与乙各出资百分之五十共同设有限公司丙,主要从事各种成品油及石油制品的批发零售。但是因为乙方在石油行业的特殊地位,丙在经营与管理上逐渐被乙完全控制。丙用于经营的油源主要由乙供给,后来甲发现乙提供给丙的成品油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最高时每吨竟高出市场价格数百元,而且丙在进油时明明知道乙提供的油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正因如此,导致甲在丙公司的可分配利润逐年锐减,甚至丙公司出现了亏损。甲为此曾与乙、丙进行多次交涉,要求乙降低油品价格或丙变更其他进油渠道,均遭到拒绝。甲无奈准备起诉到法院,要求乙、丙立即停止互相串通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要求赔偿其因此少分的利润。
  【案例2】某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定向募集的方式于1993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要发起人和控股股东为某乙集团公司。1997年,甲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乙公司擅自截留了募集资金的10%作为对上市公司的借款,并且71%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被用于向大股东收购两个亏损项目。1998年,公司大股东将另一亏损的房地产开放项目以畸高的作价换出公司的盈利项目,并冲抵其对公司的借款若干。这一连串的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效益连年滑坡,2001年每股收益只有2分钱。2001年9月,证监会对该公司进行了通报批评,指出该公司促在内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违法行为。
  上述案例都是典型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案,这种案例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有关资料显示,深沪两市2000年—2001年4月21日的1018家A股上市公司的年报反映出949家上市公司存在着花样各异的关联交易,占样本总数的93.2%。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通过形形色色的关联交易肆意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操纵股价和利润。 因此,如何规制控制股东的行为,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小股东权益给予司法救济,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控股股东侵权的类型
  从总体上来看,控股股东都是通过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董事会,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攫取公司利益的。实践中,控股股东侵权的手段和行为方式又有所不同,可以说,控股股东花样百出,心机用尽。有些是隐蔽的转移,有些就是赤裸裸的掠夺。总结起来看,控股股东侵权的行为方式可以类型化为以下几种:
  (一)侵吞公司财产。控制公司侵吞从属公司公司财产是最为常见、也最为恶劣的侵害公司权益行为。其侵占之手法又可谓五花八门。惯用的有以下几种:其一是“截”。作为发起人,控制股东在截留募集资金上占有先天优势,很容易利用代位管理资金之便,截留募集资金以为己用。如春都集团把春都股份推上市之前已经背上了不少债务,春都股份上市仅3个月,春都集团就提走募集资金1.8亿元左右,累计高达3.3亿元;其二是“挪”。如大庆联谊上市募集资金4.81亿元,计划投向四个项目。当年年报中,谎称这些项目进展顺利。1998年年报显示这些项目并未按计划投入。而在1999年的年报中索性“坦言”相告:“前次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挪为他用”;其三是“垫”。粤金曼的控制股东以集团的名义投资,用的却是粤金曼的钱,等项目成熟了再由上市公司收购,10亿多元打了水漂;其四是“借”。如东海股份的控制股东从银行贷款,然后在转手借给控制股东和关联企业。就这样,第二大股东农工商东海总公司欠上了上市公司5.21亿元,其下属的万隆房地产公司更欠了6.97亿元,12亿元债务成了东海股份的“噩梦”;其五是“套”。棱光实业自1994年由恒通集团入主以来,几乎每年都是靠跟大股东的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表,事实上恒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几年来从棱光套走了8亿多元的资金,还留下了一大堆官司。其六是“赖”。1993年济南轻骑改制上市时,轻骑集团作为发起人投入的部分资产至今未过户。公司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又有3亿元被三大银行强行扣下替轻骑集团还债。其七是“蛀”。由于大股东内部人控制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四面八方的大股东分割蚕食公司利益的严重局面,也给某些个人侵吞公司财富提供了可趁之机。在1997年以前每年尚有几千万元净利润的琼华侨,自1998年起突然出现了巨额亏损,并连亏三四年。现已查明,李士祥在担任琼华侨总裁期间,“大肆挥霍损害国有利益和股东利益”,个人侵吞资财达4000多万元。其八是“卸”。广东飞龙窃得第一大股东地位以后,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私刻公司法人公章,为广东飞龙高速客轮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贷款100万美元提供虚假担保,导致其所持成都联益法人股险遭拍卖。目前,控制股东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财产,将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提款机”。
  (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大股东套取上市公司资金最为常用的手法。这里主要是指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行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交易行为。 ST粤海发大股东深圳粤海玩弄“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其置换给粤海发展的苏州物业是个并不拥有产权的“空壳”,而这一“空壳”及另一笔实际未拥有的债权合计算了7000万元,一来二去,粤海发展还欠其3000余万元。五粮液通过向大股东购买无形资产商标使用权,仅今年一次就要付给大股东9780万元。这是其继去年花16.57亿元现金支付置换大股东窖池等酿酒资产的差额之后,又一次向大股东贡献巨额资金。 我国目前由于立法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关联交易愈演愈烈。关联交易成为套取上市公司资金的主要手段。
  (三)溢价出让控制股。股份具有财产权之性质,在所有人同意的价格内当得以处分,此与一般财产权出让并无不同。在此意义上,与究系控制股东抑或少数股东无关。但控制股转让毕竟涉及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不少控制股的受让人为霸占公司资产等不正当目的而愿意高价收购公司的控制股份,而控制股东则可能为谋一己之利益,而置公司与少数股东之利益于不顾。 所以,西方国家控制股东诚信义务之适用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控制股东对公司业务事项之影响,而是将其扩大适用于控制股东与控制权有关的交易。如果控制股东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其控制股当视为对其诚信义务的违反。
  (四)股份稀释、排挤压榨。主要指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力迫使少数股东出售所持有之股份而丧失其股东地位或以其他方式稀释少数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之行为。其典型做法包括:操纵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以低价出售其所持股票;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无力认购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少数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等。
  (五)内幕交易。控制股东因控制权行使的关系,而得悉作为其从属企业的一家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然后凭借该信息卖出或买进所持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中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广大股民的利益。如琼民源的控制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于琼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1997年3月前大量抛出,获取暴利。
  (六)夺取公司有利机会。控制股东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夺取本应属于公司的有利机会,而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西方学者将其称为:“公司机会原则”(Doctrine of corporate opportunity)。目前,在我国控制股东利于自己之优势地位夺取公司商业机会的事例已不鲜见。
  三、大股东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从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角度
  大股东与小股东从法律性质上看都是公司的股东,本没有什么不同。但是由于维持公司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作用,大股东与小股东在对公司的控制力上差别很大,从某种意义上看,股东股份的“量”决定了股东权利的“质”,大股东由于持有公司多数(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股份而对公司产生一种控制权, 公司的大股东滥用这种控制力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对小股东产生损害,引发的纠纷就构成我们这里讲的大股东侵权纠纷,因此,从法律发生原理的角度来看,大股东侵权纠纷就是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公司利益,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的纠纷。
  从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上看,公司本来就是公司股东之间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相互合作的一种形式,股东之间的利益首先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否则合作是无从谈起的。同时,公司坚持其“资合性”,股东依照对公司出资的多少划分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和利益分配比例,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出资被化为等额的股份,每一股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股份的多少也代表了股东对公司影响力和公司利益比例的大小。因此,大股东由于投入多,在公司中具有更大的利益,享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也是无可厚非,甚至是必要的。 现代公司的股权结构大都呈现股权日益集中的态势。股权结构的集中无疑可以使公司营运的监控更有效率,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种制度设计是以增加控制股东的剥夺危险为代价的。
  不幸的是,公司制度的潜在危险在我国一次又一次地得到实现。以上市公司为例,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独家发起或作为主要发起人,然后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并实现上市,上市公司实际上被一家或几家国有企业牢牢控制着,不仅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事务被左右,而且与控制母公司间的不当关联交易等利益输送成为了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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