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非发达国家,更多的人还面临着其他领域的新技术所带来的困惑。比如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与学术自由;生物科技于人类伦理,技术垄断对科技进步的阻碍等。
于是,人们在重新审视为人类创造过莫大财富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人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究竟意味着什么?
三 TRIPS协定:罪之魁、祸之首?
现实的严峻促使人们寻求问题的根源。人们纷纷将目光集中到了WTO的建立、TRIPS协议的生效及其带来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
历史地看,国内法的保护框架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的性质和效力存在着很大的国际差别。而在新的国际经济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极力推行高水准、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且,他们依靠其在全球经济、贸易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借WTO的贸易框架,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统一。最终,TRIPS协议改变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一个独立国家经济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性质,从而改写了知识产权的历史。其结果,在WTO贸易体制主宰下,作为主权国家的非发达国家很难按照其国内经济状况来确定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政策,最终也使其国民的基本人权保障无从落实。这已成为国际社会、尤其是非发达国家和人权界的共识。
2000年8月17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属的人权促进与保护小组委员会通过的题为“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决议议宣称,“由于TRIPS协议的执行不能充分地体现包括人人拥有的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权利,健康权,食品权和自决权在内的所有人权的基本属性和不可分割,在TRIPS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体制这一方,和另一方的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为此,决议“要求WTO在总体上,特别是TRIPS协议理事会,在对TRIPS协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现有之国家义务”;“要求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分析TRIPS协议对人权的冲击”。该小组委员会于第二年8月16日通过的决议特别要求各有关方面,对即将召开的WTO多哈会议施加影响,“敦促所有政府确保,TRIPS协定的执行,不能消极地影响到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所规定的人权的享有”,“在为正在进行的TRIPS协定之审查制定建议时,特别是,在将于2001年11月在多哈举行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充分考虑国际人权文件中的现有的国家义务”。要求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就进行中的TRIPS协定之审查,在WTO中寻求观察员地位”;“考虑进行一次检查,如有必要,可以就作为一种法律工具的专利是否与人权之促进与保护以及相应的国家义务相协调,进行一项调查”。
按照小组委员会决议的要求,2001年6月,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提交了一份题为“TRIPS协议对人权之冲击”的报告,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既全面、又有侧重的分析。
各种研究表明,TRIPS协议与人权的关系表现在不同的方面。第一,TRIPS协议的制订并没有完全不顾人权的保障,其中有若干条文、若干制度的设计对此有不同程度的涉及;第二,TRIPS协议虽考虑了人权义务,但条文设计粗疏,原则性强,可操作性欠缺;第三,有关人权的规定要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优先。所以,总的来说,TRIPS协议基本上不能有效保证其成员对人权义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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