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古今中外,有“罪”者总是要在某些情况下被剥夺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工商”后来应举也不成问题,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对身份相对固定、甚至常常是世袭的所谓“贱民”的排斥。瞿同祖指出,中国历史上除了官、民的分野,在民众中间还有一种良、贱的分野。士农工商四民或称“良民”,或称“齐民”,字义的本身,即提出其齐一或平等的身份,“贱民”则包括官私奴婢,倡优皂隶,以及某一时代某一地域的某种特殊人口,如清初山西、陕西的乐户、江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民等。9
科举主要限制的看来正是这些被称作“贱民”的人们。清代规定∶“凡出身不正,如门子、长随、小马、驿递车夫、皂隶、马快、步快、盐快、禁卒、弓兵之子孙,均不准应试。”还有浙江之丐户九姓、渔父、山陕之乐户、广东之蛋户、吹手、旗民家奴等,除非改业削籍,并自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或扣足三代),方准报捐应试。10 实行这些限制的原因参见《刑案汇览》:“家奴身充贱役,若放出后即与平民一体应试出仕,其祖父即得以家奴而上褒封典,不足以清流品而重名器。”11 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的等级分层犹如一座金字塔,上面是很少数的官员,下面是绝大多数的民众,但如果把“贱民”的情况考虑进来,则这种分层又是像两头小、中间大的六边形了,这和本世纪一些西方国家新中间阶级兴起后的情况有类似之处。
这些限制确实把一部分人排除在科举之外。但我们应注意到以下几点∶首先,这些人人数相当之少,虽无明确的统计,但他们只占民众中的一个少数决无疑问;所以至少可以说,科举对多数人还是敞开大门的;其次,他们的身份是可以改变的,并不同于印度封闭的种姓制度。12 所谓“贱”只是在其“业“,所以,同为服役,为教官传唤生员的门人,专司递送公文的铺兵铺司,以及“与兵丁一律拔补,专习武艺”的民壮、“朴实农民”充当的库子、斗级等,其子孙可以应试;民间收生妇子孙也可以应试,但一旦收生妇应役去验处女犯奸真假,其行为类似仵作者时,便为贱籍,子孙不许再捐考。这些贱业、贱役一般是常人所不愿、不屑做的,也是不需要很多人去做的,所以,一般还有某种较丰厚的物质利益诱使为生计所迫的人去做,但它们显然就妨碍到了“清途”。虽然身列“贱”籍者可以下决心改业,扣足三世之后子孙即可应考。但客观而论,即使一些人不做这些事了,这些事总还是要有人做的,于是就会有一部分人总是被排除在最优机会的制度门外。对一个有读书天赋却具这种身分的少年来说,虽说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其先辈的选择,但毕竟不是他的选择,不是他个人所能左右的,他也许只能为后代改变命运,就此而言,即从形式平等而论此亦有阙。限“贱”是唯恐妨“贵”,这种非一视同仁的不平等反映了等级社会对于科举制度的影响,可能还反映了民间对某些职业的禁忌意识,政治制度则适应了这种意识以不伤其“清高”。
不过,我们应注意执行这些禁令的政府官员们一般是更倾向于严厉还是倾向于宽松;注意要求严格执行这些禁令的呼声主要来自哪里。白居易曾作一判题为:“得州府贡士,或市井之子孙,为省司所诘。申称:群萃之秀出者乎,不合限以常科。”白氏的判词为:“唯贤是求,何贱之有?”。13 当然,有些官员还是相当严厉地执行这些禁令的,例如梁章钜在《南省公余录》中写道,有的官员一定要从违禁人之子起扣足三代才许其后人应试,但他和其他许多官员则对此不以为然,而宁愿从违禁人扣起。14 另如雍正五年谕旨云∶“近闻徽州府则有伴当,宁国府则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其籍业下贱,几与乐户、惰民相同,追究其仆役起自何时,则皆茫然无考,非实有上下之分,不过相沿恶习耳。此朕得自传闻。若有此等之人,应予开豁为良人,俾得奋兴向上,免致污贱终身,且及于后裔。”15 也就是说,朝廷对有模棱身份之群体,宁划入“良民”而不划入“贱民”,有此态度,则自然可望贱民身份减少而非增多。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些执行这些规定的官员试图放过此类不许应考者,而却遭到其他有资格应试者抗议的例子。如长沙易某,曾充门丁,其子人称“易三短子”,能文且狂,光绪时欲出应县试。同县人得知后,召开了会议,并联名传檄通邑,约定童生不出互保结,廪生不填册保送。但易三短子却冒其族人名入场,并获得了县首案,众人得知,复控告于学院,当时学政为陆宝忠,陆赏识其文,仍令入场复试,并命是日文题为“有不虞之誉有求全之毁”,显然有感慨短子之被毁并责诸生失言的意思。短子甚得意,众人则怒不可遏,一起覆卷罢考,冲击栅栏。陆不得已,只好悬牌除易三短子之名,众人才归座考试。激起这一事件自然有各方面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进学名额固定,应试诸生想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比官员更积极地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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