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代的法家也是明确反对世袭制的,商鞅变法,改行“效功而取官爵”的制度,“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但法家也反对“人治”,主张“法治”,因而对“贤人政治”颇有批评,在如何选人,用什么标准和程序等问题上与儒家更有诸多不同。法家比儒家程序上更强调入仕的客观化和形式化,强调臣民的自进,30 在入仕标准上更强调官能吏才和试用,而儒家则更重学问、德行,强调人格的完整性,强调君主的礼贤。与其他政治制度相类似,后世选举制度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儒、法两家合流的影响∶在选择标准、内容上等主要方面更接近儒家;在选择程序、规则上却日近法家(尤在科举时代)。
法家予以强调的是另一方面的形式平等∶即法律方面的平等,他们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1 但由于传统法律的性质主要是
刑法,而并非近代包括公民各种基本权利的法律,所以上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就主要是
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墨子也说到刑罚须公正平等∶“古者文武为正,均分赏贤罚暴,勿有亲戚兄弟之所阿。”32 但刑罚平等的思想的主要表述者还是法家,儒家对此则颇不以为然,孔子曾反对铸刑鼎。儒家忧虑此会伤害“亲亲贵贵”的原则,他们也期望一种更积极的通过教育感化而达到的“其无讼乎”的状态,以及在平等方面采取更积极的入仕机会平等,吸纳贤才的方针。
总之,形式平等的种种观点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相当流行,而在这些观点中,对后世影响最大,形成了固定持久的制度,并影响和改造了社会面貌的,看来还是儒家“受教入仕的机会平等”的思想。
⒊关于实质平等
儒家也支持一种等级制下的“均平”思想,亦即民众生活和财富的大致平等。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均无贫”33 ;孟子拥护井田制,主张相当平均地“制民之产”,还有《礼记·礼运》中的“大同”、“小康”之说,都表现出儒家也主张一种“实质平等”的倾向。
这里有必要注意一个重要的区分∶即官员(包括候补、退休官员)与一般民众的二分,亦即“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两分。官、民之间并不存在平等。官、民之间在权力、财富与声望方面差距悬殊,然而儒者又不断有“均平”之说,历代王朝又时有“均田”之令以及抑制兼并,缩小贫富之策,那么,这些平均主义的论说和政策究竟何指?它们实际是指要在民众内部实行某种平等。官员毕竟占人口的极少数,民众是绝大多数,使这一绝大多数的物质生活尽量不太悬殊,不仅可以使他们大致能安居乐业,客观上也可使其中想上升到统治层的人们置于一个比较平等的起点上,即不仅保证一种前途考虑的平等,也考虑一种手段的平等。当然,这只是就“均平”政策的理想而言。总之,多数和少数、大众与贤能、常人与英才的福利是不同的,是两分的,这可以见之于《礼记·礼运》有关大同理想的那一段著名的话,一方面是“选贤与(举)能”,另一方面是“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而皆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