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面“权利平等”和“状态平等”的区分联系起来,我们可以注意“机会”及“机会平等”的这样一些含义∶即它的目的与“状态”有关,指向一种实际状态(地位、权力、财富、声望)的改善,而尤其是指向某些职位,这些职位是一般人所艳羡并且有限的,因而这种改善常常并不止是要达到平均线,而是要超出平均线,甚至力求最大值,即要求“最佳”而不只是“基本”,就此而言,要求“机会平等”就常常不是要状态平等,而宁可说是要状态不平等。27 而另一方面,“机会平等”从其性质而言,又类似于上面所说的“权利平等”,即对这些机会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如果愿意利用,也还需要一定的付出。“机会”虽然可能带来状态的改善,但又并非现实。由于“机会”所涉及的是某些较高的利益,“机会平等”就必须是在竞争的基础上实行,就意味着在竞争中给所有人提供相等的机会,而这可能只意味着参与竞争的同等资格,同一条起跑线,衡量成绩的同一标准这些纯粹形式的、起点的机会平等,如果要再对条件不优越者给予某些特殊偏爱和关照,则这种“机会平等”就有了一些实质的含义。故此,“机会平等”是容有各种不同程度的解释的,从自然放任主义者到平等主义者都可能拥护“机会平等”,但他们所理解的“机会平等”当然相当歧异,同时由于现代社会基本生存的问题不很突出,基本权利的问题也难以非议,“机会平等”又与人的最大幸福,人所能达到的最高目标息息相关,“机会平等”也就成为一个注意的焦点,同时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 总之,我们在此所说的“机会平等”不是指生存,而是指发展,不是指基本权利,而是指理想前景,以政治领域为例,所有人平等的投票权一般并不意味着这种“机会平等”,而是否人人都能被选举担任某些高级职位却意味着一种“机会平等”。不过,现代社会的“机会平等”似更多或首先应用在经济领域,大量涉及到财产和收入、物质的条件和手段。下面我们来具体地看看道格拉斯·雷和罗尔斯的观点。
道格拉斯·雷指出:“机会平等”有两种不同的涵义∶⒈前途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可能性;⒉手段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手段。如果你主张前一种前途考虑的机会平等,那么你主要是考虑地位和职务,考虑不要给它们围上封闭的外墙,你可以宣称任何地位和职务对每一个人都不是封闭的,都没有任何涉及种族或身份的限制,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达到它们,然而你并不考虑他们实际上是否同等地拥有达到它们的手段和资源,而只是考虑地位和职务形式上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就够了。而如果你主张后一种一般考虑的机会平等,你就不仅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权利,而且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手段,就要努力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利用这些机会的手段、工具、资源或能力。他认为这两种平等不能够共存,实行一个必然取消另一个。28
罗尔斯对“机会平等”主要提供了两种解释∶一种是“机会的形式平等”(farmal equality ofopportunity),亦即“唯才是举”的“前途的平等”(careers are open to talents);另一种是“公平机会的平等”(equality of fair opportunity)。所谓“机会的形式平等”,就类似于上文道格拉斯·雷所说的“前途考虑的平等”。这种“机会的形式平等”原则在此是受到他的第一正义原则限制的,即是在一种自由市场和立宪代议制的背景制度下,在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情况下,其中所有地位和职务是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努力去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每个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在此权利是平等的,各种前途是向各种才能开放的,至于结果如何,机会是否能够同等地为人们利用,则任其自然,只要严格遵循了地位不封闭或开放的原则,就可以说这一结果是正义的,这也可以说是“自然放任主义的平等”。
罗尔斯并不满意对“机会平等”的这种解释,他认为,由于这种解释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或相近的社会条件,就使资源和手段的最初使用仍然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换言之,不仅人们的自然禀赋各各不同,千差万别,而且这些禀赋的培养,训练和发展也受到各人所处的不同社会条件的影响,这样,即使有类似天资的人,也可能因为其社会出身的不同而没有同等的机会,这样,分配的份额就不仅受到自然天赋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也受到社会出身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所以,罗尔斯转向一种对“机会平等”的“自由主义解释”∶即他所称的“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也就是说,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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