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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对违反合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等进行违法活动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 民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依照《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对非法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追究侵权责任。
  3、 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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