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目前很多单位管理国家秘密的制度比较健全,因此商业秘密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可在原管理国家秘密的制度上增加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也可与确定国家秘密同步进行。同样,在管理商业秘密时,可以参照有些单位的做法,把商业秘密按照重复程度分为A、B、C三级,保密期限定为短期(三至五年),长期(二十年)和永久。也可以按照对商业秘密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的多少来标定商业秘密的“含金量”。如定AAA级为百万元以上的;AA级为50万元以上;A级为10万元以上。
4、利用劳动合同约定保密责任
利用劳动合同约定保密责任。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内部职员、离退休及调动工作的职工,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其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同时供职于与本企业从事行业相同的其他企业,对严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手册的职工,给予奖励,如发生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5、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避止合同,俗称不竞争合同。市场经济的确立、人事制度的改革,给人才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人才流动在解决人才积压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问题,部分“跳槽”者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自己重新择业的“陪嫁”,作为自己“跳槽”的资本,部分企业也不惜用重金或许以优厚条件挖走他人人才。为防患于未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就成为企业应该采取的保密措施。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单位兼职;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如规定上述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不得自行组织新单位与原单位竞争;在离职、离退休之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不得引诱上述人员与其一同集体离开原单位为其服务或为新单位服务,等等。
合同签订的时间可以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也可以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公平合理。
6、对员工的科学管理
(1) 加强涉密人员的选择
涉密人员一般包括: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嗜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在该等雇员进入企业后对其讲明保密责任(一般是不得向外泄漏企业秘密;不得探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信息;离开企业后两年内不得受雇于同类企业)及违约的后果,对已雇人员给予充分信任,提供优厚的待遇。但一旦发生问题,就应及时处理,不再给予信任,且给予相当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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