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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三、商业秘密侵权的特征
  商业秘密侵权的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有商业秘密存在,即权利人保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是法律上的商业秘密,也即符合前面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提到的秘密性、经济使用性和管理性。
  (二) 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包括:
  1、 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 商业秘密侵权人对有关信息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商业秘密不同与专利,如果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或者使用同样的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这些合法手段如:
  1、 独立开发获得;
  2、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
  3、 合法购买;
  4、 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
  5、 合法接受许可获得等。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一) 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措施
  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国家通过适当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商业秘密实施保护。它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主要是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通过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惩处。它是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一种约束。但要保护好商业秘密,权利人还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窃密、泄密。下面介绍几种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措施:
  1、 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主动把工作做在前头,尽一切努力消除可能造成泄密的隐患,堵塞可能泄密的漏洞;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要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尽量缩小知悉商业秘密的范围。实践证明,商业秘密之所以受到侵犯,大多是因为经营者保密意识不强,随意扩大知密人员所致。因此,权利人应对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区分类别的基础上,严格限定从下而上的纵向知密人员,各层管理人员只能掌握自己应该知道的那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未经允许决不应扩大知密人员范围。一般来说,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有关键性商业秘密、重要性商业秘密和一般性商业秘密三种类别之分。对那些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性商业秘密,比如未申请专利的企业配方、开发的新产品、重大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等,应采取个人部分研制部分掌握的原则,尽量杜绝个人知悉全部商业秘密,以防止个人泄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要严格限制知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特别是具有商业秘密的车间和试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制度,决不能因为是上级领导、企业客户、联营伙伴而放松警惕。
  3、 建立商业秘密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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