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以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行为。而要保护、维持市场经济下公平的竞争次序,就必须保护商业秘密,就必须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 保护商业秘密是促进对外开放的需要
  保护商业秘密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如果我国不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就不利于吸引外国企业与我国合作,也不利于引进国外的一些先进技术和设备。同时,我国国内企业的许多商业秘密也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中国加入WTO,我们与外国企业交往日益频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比不可少。
  二、商业秘密的一般理论
  (一) 商业秘密概念界定
  商业秘密作为通用的法律术语,目前各国及国际组织尚未取得统一认识,但是西方法学家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不为他人所知并可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的一种生产经营手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规定分别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范围角度规定、界定了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范围。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指决定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在我过,1998年6月12日,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答复》中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做出了如下解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
  1、 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得(可以称为秘密性)。
  2、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可以称为经济实用性)。
  3、 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指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可以称为管理性)。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对商业秘密进行认定时,除了要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还要把目前无法预见其经济价值的信息列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免使这些信息失去成为商业秘密的机会。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