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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一)当事人之间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体育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五)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第五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五十二条 仲裁员报酬由体育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争议大小等情况确定。
  仲裁员报酬从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费中支付。
  第五十三条 本体育仲裁规则由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体育仲裁规则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注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律法规库首页>>国务院法规(1996),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6/112105199606.html ,2002年4月5日访问。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资料来源:国家体育总局网站,http://www.sport.gov.cn/sport_law/zhl1(97).htm ,2002年4月5日访问。
《1999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资料来源:国家计委官方网站,http://www.sdpc.gov.cn/ ,2002年4月5日访问。
《广州吉利状告中国足协索赔30万》,http://dailynews.dayoo.com/content/2001-12/14/content_306042.htm ,2002年10月20日访问;罗璇、曹斌.:《不甘作“黑哨”替罪羔羊,长春亚泰状告中国足协》,资料来源:中国律师网,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three/article/show.php?cId=499 ,2002年4月5日访问。
郭树理.:《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妥协》,《学术界》2000年第6期,第190-191页。
刘家兴.:《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363页.
刘家兴:《论仲裁权》,《中外法学》1994年第2期,第10页。
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
刘家兴:《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356页。
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5页。
体育仲裁院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1994年其从国际奥委会直属领导下独立出来,现在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参见郭树理:《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述评》,《仲裁与法律》2002年第4期,第26-36页。
《韩国成立“体育仲裁委员会”》,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社网站,http://news.fm365.com/xinwen/tiyu/20000621/85324.htm ,2002年4月5日访问。
新华社东京4月7日体育专电(记者王大军):《日本体育仲裁机构正式成立,今年6月正式展开活动》,《中国体育报》2003年4月8日。
Simon Gardiner and others,Sports Law, London: Cavendish Publishing, 2001, 267.
Doyle, B, 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in Australia,Sports Law Bulletin, 2000(3):13.
于善旭:《学习交流:体育仲裁制度若干思考》,《中国体育报》2001年8月16日。
汤卫东:《体育法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194页;黄世席:《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124页。
有学者认为,中国体育仲裁机构在成立之后必然是一个半官方机构,其领导应当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会长担任,以保证该仲裁机构具有高效性和权威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总会的代表在各级体育仲裁机构中居首席地位,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也应当设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办公机构内。参见杨洪云、张杰:《论体育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体育学刊》2002年第4期,第31页。我们认为这种行政性质的体育仲裁不符合体育仲裁的民间性这一基本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织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目前中国仲裁协会正在筹建,参见法制日报北京11月26日讯(记者万学忠):《专家研讨,中国仲裁协会筹建提上日程》,《法制日报》2001年11月27日;泽文:《入世: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向何处去?》,《中国对外贸易商务月刊·中国仲裁》2001年第12期,第9-10页。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笔者提出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成员,但两者并不具有上下级关系,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
有学者认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先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的内设机构,自主办案,争取成为或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社会机构。参见于善旭:《学习交流:体育仲裁制度若干思考》,《中国体育报》2001年8月16日;黄世席:《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法商研究》2003年第期,第124页;黄世席:《体育仲裁制度比较研究——以美、德、意大利及瑞士为例》,《法治论丛》2003年第2期,第94页。我们认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如果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的内设机构,那么在仲裁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时,恐怕难以确保仲裁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陈治东:《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法学》1998年第11期,第41页。
] 本草案参考了CAS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与规则》,载宋连斌、林一飞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1年版,第395-415;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与《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资料来源:法律之星网站,http://www.law-star.com/html/show.asp?dn=chl&fp=87\CHL_87.108 ,http://www.law-star.com/html/show.asp?dn=chl&fp=87\CHL_87.107 ,2003月1月1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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