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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当事人在体育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体育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体育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体育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对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六)对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与执行
  法院对体育仲裁裁决只应当进行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这是各国仲裁实践普遍的通行做法。[20]我们设计的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亦是形式性审查。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体育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一,当事人之间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第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体育仲裁规则不符的;第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体育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第五,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当事人应当在体育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体育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下是笔者提供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与《体育仲裁委员会体育仲裁规则》草案。[21]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体育纠纷,保护体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运动员、体育俱乐部、体育行会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体育纠纷和其他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体育仲裁。
  第三条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ese Committee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CAS,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体育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仲裁协会共同组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设委员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除驻会专职组成委员2人外,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首先由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仲裁协会各自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委任2人,一共是6人,然后由前述6名委员为保证运动员的利益经适当协商后委任其余2人,然后再由前述8名委员从独立于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仲裁协会的人士中委任其余2人。
  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们选举产生,2/3多数当选。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一经委任,委员即应签署一份声明,承诺以私人身份行使其职权,完全客观独立并符合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规定。特别是,他们负保密义务。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列名于仲裁员名单,也不得担任由体育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
  第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如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委员辞职、死亡或因故未能行使其职权,则应根据委任他的条件另行择人替换其剩余任期。
  体育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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