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竞技体育纠纷的专业性,决定了这类纠纷不宜交由法院解决。
一些体育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因禁用药物而产生的纠纷的解决,就涉及各国际体育组织的不同规定。禁用药物的范围、取样、检测、分析的条件和程序等复杂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严密的科学性。这类案件如果由法院统一受理,会极大地加重法院的负担。但是如果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仲裁机构对此进行调查和审理,则不仅可以保证办案质量,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第三,设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与国际奥委会的做法相衔接。
国际上体育纠纷的增多,使很多运动员包括一些世界著名运动员,都因禁用药物、参赛资格等方面的问题诉诸当地法院,而被告则是有关国际和国家的体育组织,这给国际奥委会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为此,国际奥委会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专门负责解决有关体育纠纷。我国设立体育仲裁制度,就是与国际体育惯例进行接轨。
(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设想
中国将来建立的体育仲裁机构的名称可以称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Committee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CAS。即使将来仍然由行政法规来建立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也应当规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民间性质,其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17]
1.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
设想中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仲裁协会[18]共同组建,其财政开支亦由上述机构各自负担1/3,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19]
设想中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委员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驻会专职组成委员2人外,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仲裁委员会委员首先由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仲裁协会各自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委任2人,一共是6人,然后由前述6名委员为保证运动员的利益经适当协商后委任其余2人,然后再由前述8名委员从独立于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仲裁协会的人士中委任其余2人。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们选举产生,2/3多数当选。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一经委任,委员即应签署一份声明,承诺以私人身份行使其职权,完全客观独立并符合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规定。特别是,他们负保密义务。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列名于仲裁员名单,也不得担任由体育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如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委员辞职、死亡或因故未能行使其职权,则应根据委任他的条件另行择人替换其剩余任期。
体育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仲裁规则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体育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1)审议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审议、通过体育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决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人人选;4)审议、通过体育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5)决定体育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6)修改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7)决议解散体育仲裁委员会;8)在重大的体育比赛召开期间,设立临时体育仲裁庭;9)
仲裁法、体育仲裁规则和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体育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体育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体育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2)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3)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2.体育仲裁员
体育仲裁员名单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体育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体育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仲裁员的任免条件是:经过法律训练、在体育及有关方面拥有经承认的资格的人员。体育仲裁员至少应有50名。并原则上遵从以下分配:1)五分之一的仲裁员从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其成员或非成员中提议的人员中选任;2)五分之一的仲裁员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自其成员或非成员中提议的人员中选任;3)五分之一的仲裁员从中国仲裁协会自其成员或非成员中提议的人员中选选任;4)五分之一的仲裁员在考虑到保障运动员利益的基础上经适当协商后选任;5)五分之一的仲裁员自独立于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仲裁协会的其它人员中选任。
体育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1)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2)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3)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体育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三、体育仲裁程序设计
(一)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
设想中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与竞技体育运动有关的一切纠纷,但刑事纠纷除外,体育比赛过程中发生的涉及运动项目技术规则的纠纷亦除外,除非负责处理该事项的人员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体育仲裁协议,该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也可以由体育行会在其章程中规定与其有关的纠纷由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