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春节多喝酒 引发事故案

春节多喝酒 引发事故案


冯其江


【关键词】洒 事故
【全文】
  
  
  一、引言
  2003年2月6日,大年初六,这正是人们探亲访友大拜年的时候。亲友相聚,少不了喝几杯,但对机动车驾驶员来说,切记不要饮酒贪杯。否则,后果不勘设想。请看下面案例。
  二、案情与审判
  2月6日晚,贾民在亲戚家吃过饭,喝了点酒,然后与妻子音莲一道回家。一辆摩托车正好拉全家,音莲很高兴的跃上了丈夫摩托的后座,没曾想,却从此踏上了不归之路。没有戴安全头盔,没有摩托车驾驶牌照,在乡下农村一般没有交警来管理,人们也通常认为不会有什么事情的。18时10分许,天已经黑了,当摩托车行驶至繁昌县S216线2KM+300M处时,碰撞到路边某公路桥梁公司砂土堆上。摩托车越过该砂土堆约9米后侧翻,致后座音莲当场死亡,驾驶员贾民也受了伤。贾民受伤后,经繁昌县医院住院治疗,计花去医药费1000余元。音莲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音莲系头部着地致死,而其又恰恰未戴安全头盔。这起事故发生后,经繁昌交警大队认定:贾民饮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乘客音莲未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第6项、第25条、第17条第1款、第26条第10项之规定;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堆放砂土堆,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6条3款之规定,综上责任认定,双方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相当,贾民与某公路桥梁公司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音莲无责任。当地交警处理后,某公路桥梁公司不服,曾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要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后被维持。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引起诉讼。原告要求某公路桥梁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贾民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38508.4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