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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地解读普通法——《英国普通法的诞生》译者序

  从总体上来说,陪审制也是王室法庭增强自身“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举措之一,但一方面这一制度本身并非英格兰本土的产物,另一方面采用陪审制起初也并非出于增强王室法庭竞争力的考虑。
  一、陪审制的起源。范·冈教授花了大量篇幅在第三章中讨论了陪审制的起源问题。他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逐次批驳了陪审制英格兰本土起源和北欧起源的学说;肯定了布伦纳的观点,即陪审制起源于加洛林王室,后传入诺曼底并由诺曼人引入英格兰。关于这一问题今天较为通行的观点是,陪审制起初是加洛林王室一种调查地方情况的制度和方法:由国王派出去的钦差召集地方上的民众,要求他们宣誓后回答钦差的问题,这些问题大体都是涉及国王在地方上的利益、地方官员尽职情况、社会治安、犯罪等。这一制度当时为王室垄断使用,并可作为特权或恩惠赐予某权贵或教会使用,但此时依然鲜用于司法领域(由于它一开始的咨询、调查而非司法审判的性质,所以本书翻译过程中亦有将之译为“宣誓调查[sworn inquest]”和“咨审[assize]”的)。后来诺曼人将从法国学来的这一统治管理技术带到了英格兰,并逐步运用于巡回审判中。1166年,亨利二世在《克拉伦敦法》中规定采用这一体制或方法对犯罪提出控诉;后来的《温莎法》又将这一制度引入地产权利诉讼中;1176年的《北安普顿法》及其他法令又将之扩展使用到前文提到的“占有之诉”中。而更多对这一制度的使用则是通过令状在个案或类案中得以实现的,所以我们很难说是哪一项立法明确地引进了陪审制,而最多只能说它是慢慢形成的一种做法。
  二、陪审制的引进对证据制度的变革。相比于法院建制和令状,陪审制的发展更为复杂。如前所述,陪审团起初是向王室提供信息咨询的,这种信息的范围可谓无所不包,只要是国王所关注或感兴趣的。后发展到1166年《克拉伦敦法》中的控诉陪审团,其实他们所谓的控诉也不过是就其所知或所疑向法官陈述,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信息的提供,仍未脱离咨询机构的性质。在关于地产权利的大陪审诉讼和占有之诉中,陪审团提供的是关于某土地先前占有或其他情况的信息。只是到了后来,当陪审团开始脱离邻里关系,对法官先前关心的信息一无所知,但被要求凭其经验判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时,陪审团才从咨询机构变成了审查事实问题的专门机构,它才会深刻地影响了普通法中的证据审查制度。那么这一转变又是如何实现的呢?
  我们首先要考察的是,王室法庭为什么会因陪审制而更具竞争力?我们知道,只要是司法过程,便离不开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在许多情况下,这二者中后者比前者更容易,因为认定事实实际上是力图通过今天来重现昨天,而一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就不会有太多争议。认定事实和审查证据在12世纪的西欧通常是通过三种非理性的方式得以完成的: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虽然正如范·卡内冈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这三种方式在当时自有其存在和流传的理由,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人的理性的认识的不断加深,这些证据审查方式的效能越来越受到质疑。正如本书所言,“经受冷水审考验者事先通过耐心地练习控制呼吸以求顺利通过神裁,”“至于烙铁审,很显然‘无辜是与胼胝紧密联系在一起的。”(CH3)正是在这种对非理性的证据制度充满怀疑的氛围中,陪审制闪亮登场了。陪审制因其依靠人的理性而非神意、蛮力、胼胝等不确定因素立刻吸引了民众的目光。在此情形下王室法庭的竞争力因陪审团而提高是很容易理解的。
  陪审制此时取代神裁成为审查证据的主要方式还有赖于另一种机缘,那就是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公会决定禁止教士参与神裁。这实际上等于废除了神明裁判,因为神裁必须由教士参与才能进行。神裁的被废止给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留下了真空,外出巡回的王室法官多少显得有些手足无措,国王对此也一筹莫展。他们开始尝试其他办法,无奈之余,国王指示法官将审查证据的任务临时交给本来是前来提供信息咨询或指控犯罪的陪审团。在实践中,法官就证据问题会征求多个百户区的陪审团的意见,并择其多数而从之。这样的权宜之计在诉讼过程中竟取得了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这让国王和他的法官欣喜若狂,于是这种临时做法便被制度化了:因了解当地情况而被要求向法官提供信息咨询的陪审团让位于凭人的一般理性和经验来判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效力的陪审团(后来的小陪审团),并与控诉陪审团(后来的大陪审团)相分离。至此,陪审制实现了英国法证据审查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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