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地解读普通法——《英国普通法的诞生》译者序

  王室法庭的建立(具体过程请看本述第一章)为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但在与其他法庭的相互竞争中,王室法庭必需使自己强大、先进起来,为此它采取了许多措施,最为典型的便是下面将要谈到的令状制和陪审制。
  三、令状制与王室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范•卡内冈教授指出了令状在国王和教皇那里的行政起源,从中我们发现,令状只不过是国王、教皇或其他统治者便利处理日常事务的一种文书工具,很难说它不为其他地方的统治者所知。那么,这种常见的行政管理工具是如何演变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的呢?我们将令状的演变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行政令状的司法化。范·卡内冈教授研究了大量来自英格兰和诺曼底的令状文本,在12世纪初期以前,无论从内容还是用语方面,这些令状都反映了统治者的权威及命令式的口吻,“你必须将某物返还给某某”。但自亨利二世起,这些令状不再直接命令相对人如何做,而是要求他们到王室法官面前解决争讼,由法官而不是国王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从此,令状由直接分配权利义务的“命令书”演变成了启动诉讼的司法文书,这便是起始令状(original writ)。但令状从行政性质演变为司法性质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其中的一个化石标本就是范•卡内冈教授花大气力研究的指令令状(praecipe)。指令令状文本的前后两部分分别包括了令状原有的行政性质和后来的司法性质,其格式通常为:指令被告向原告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若被告不服,则前往王室法官处陈述不执行令状的理由。
  自此,起始令状成为在王室法庭开始诉讼的一个必备的条件,国王通过自己的文秘署签发令状,当事人需出钱购买,因此它成为王室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但其意义并不限于或不主要限于财政方面,而主要在“争夺”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方面。
  二、令状扩大了王室法庭的管辖权,而实际上剥夺了其他法庭的管辖权。我们通常所能想象得到的方式是,文秘署不断地基于各种案由为各种案件签发起始令状,允许它们在王室法庭审理;又因为王室法庭与其他法庭相比有很大优势(前面略有述及),因此人们不管遇到什么纠纷都纷至沓来,而原本依据“习惯”或“法律”对这些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却“吃不饱”了。为此遭受经济损失(诉讼费收入)的贵族对此颇为不满,于是才有了1258年《牛津条例》对新令状签发的限制,并直接导致了普通法发展的受限、类案诉讼(action on the case)的出现和部分导致了衡平法的兴起。这就是起始令状对于王室法庭司法管辖权的直接扩大,也是最常规的方式,而我们所感兴趣的则是那些通过各种技巧达到此目的的间接方式。
  1、“无须应诉”(nemo tenetur respondere)。指被告在未见到王室令状时无须出席在封建法庭开始的针对他的自由保有地的诉讼,这为封建法庭审理原来“当然”属于它的案件设置了前提条件(即需要王室令状开始诉讼)。
  2、被告的选择权。在庄园法庭开始的地产权利诉讼中,被告可在传统的决斗裁断和王室法庭的陪审裁决之间进行选择。鉴于决斗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多数当事人会选择在王室法庭进行诉讼,这在实质上限制或剥夺了庄园法庭在这一问题上的管辖权。
  3、移卷令和错判令。这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案件移至王室法庭进行审理或改判的令状。如伯尔曼所言,王室法庭在与其他法庭的明争暗斗中采取的一种措施就是,在某一类案件上设立与其他法庭相并立的司法管辖权,或者是上诉管辖权,这两种令状便是为此目的所设计。
  4、在某些诉讼上设立前置诉讼令。如在涉及可能是教会地产的纠纷中创设地产性质令状(assize of utrum),遇此纠纷时首先由12名邻人(俗界人士)组成陪审团在王室法官面前决定该争议地产的性质。若为世俗保有性质,则归王室法庭审理;否则归教会法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