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地解读普通法——《英国普通法的诞生》译者序
李红海
【关键词】司法中心主义 普通法
【全文】
译后作序虽已成译事之习惯,但对于资历尚浅者来说难免又有附庸风雅之嫌。尽管如此,本书译者仍想在此略书几句以为序,一来为了“因循先例”,二来因为原著者在前后两版序言中并未对全书内容作出概要介绍,而对普通法起源问题怀有各色兴趣的汉语读者因各种原因又不是人人都能或有必要将全书通读,因此译者将全书内容在此作总体概述也许会有助于那些想吃名著“快餐”的读者。但毫无疑问,要尝到原汁原味,你必需阅读原文而不是这个或许已经“背叛”了作者原意的译者序。
一、概要
英美的强势文化导致了今天我们对于普通法的一种异乎寻常的热情和兴趣,不说具体的部门法规则,单是时下里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几乎就已经到了“言必称英美”的地步。但正如我在《普通法的历史解读》 一书序言中所强调的那样,由于普通法自身形成过程的特殊性,我们对于它的理解最好从历史的角度着手,尤其是它形成阶段的历史。而本书则正是有关这一主题的经典著作。
本书原著者范·卡内冈教授为比利时根特大学中世纪史和法律史领域的知名学者,曾投身于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者普拉克内特教授(Professor T.F.T. Plucknett)门下,并在剑桥这一梅特兰曾执教过的大学作过访问研究员。正是因为他的这种欧陆学术背景,普拉克内特教授才预言他会在英国法律史研究方面采取英国本土学者所不大可能采取的角度,而本书的出版也正是这一预言的一个验证。
正如我们所已经知道的那样,普通法在其形成阶段,王室司法机构及相应的令状制、陪审制这三者的确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书正是围绕这三者依次展开的。在第一章中,作者讨论了后来作为普通法载体的王室法庭的兴起,第二和第三章分别讨论了令状制和陪审制,最后一章则分析了英格兰在12世纪为什么没有象欧洲大陆那样延续日耳曼繁杂习惯法传统及复兴罗马法,而是发展出独特的普通法?下面依次论述。
二、王室法庭的兴起与普通法
“鉴于普通法曾经是,并且今天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法官造法’,司法组织的历史对于我们主题的重要性就很容易理解了。”范•卡内冈教授在正式谈论王室法庭之前的这句话已经清楚地表明了探讨王室法庭的兴起对于普通法的意义所在。但我仍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恰好又构成了普通法与大陆法最本质的区别之一,因为在谈论大陆法时我们很少有讨论其法庭制度的(关于这一区别,后文还有详述)。
王室法庭之于普通法,很大程度上类似于议会之于大陆法的关系;如果说是议会创制了大陆法,那么普通法就是英格兰的王室法庭造就的。但英格兰的王室法庭却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且也不是当时所有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的王室法庭都发展出了普通法,这其中的发展又与多种历史机缘紧密相连。
英格兰的历史其实是与西欧大陆的发展紧密相连的。远的不说,就从公元前一世纪恺撒首次踏上不列颠的土地开始,英格兰就与西欧先后在同一时间段经历了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的征服,而且都长达数百年之久。因此在1066年之前,它们二者的历史大体是同步的,其社会状况也颇为接近。具体到司法领域,1066年前后两地都存在地方司法机构(如马尔克公社民众大会、郡法庭、百户区法庭等)和领主的司法机构(即庄园法庭或封建法庭)。所谓的王室司法机构(即王室法庭)实质上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领主法庭而已,准确地说它应该是全国最大的那个领主(贵族)所开设的法庭。同时也正是由于国王是最大的领主这点特殊性,王室法庭多少也带有了一些特殊性,比如它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便可能超越国王领地的范围而扩展到其他地区。到了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在英格兰,王室法庭的这种特殊性逐渐开始变得显著起来,这其中的原因我们在后面还将详细谈到,那就是诺曼征服所带来的中央集权体制在英格兰的建立,也正是从此或因此,原来与西欧大陆同步发展的英格兰,在政治、法律、文化等多方面都与后者产生了巨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