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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四)

  实际上,如果统而观之,我们可以发现,诺齐克所说的支配性保护机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和乌托邦的社会结构是同一个东西,三者事实上是等义的。讲支配性保护机构是从其来源讲的,讲最弱意义国家是从其功能讲的,而讲乌托邦结构则是从其理想、从其价值取向讲的。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衡量其是否正当,是否可欲,都是根据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说,个人权利成为一个根本的道德标准和绝对的道德约束,它作为这种约束的根据就在于人本身的特征:人的理性、感觉、意志、自我意识等因素,使人能形成全面和长远的生活计划而赋予生活以意义;每个人都只拥有一次属于自己的生命。
  诺齐克在他的书的开头和结尾都反复申明这种权利的首要性。书的开首第一句话就是:"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诺齐克不是问国家为个人权利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而是问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这种提问的方法实际上从一开始就已决定了他的理论的基本倾向。个人权利是他整个国家理论的出发点,也是他整个理论的核心,作为一种根本的道德标准起着作用,对权利的保障就意味着正义。政治的正义不消说是如此,持有(分配)的正义也是以一种个人权利(entitlement)为依据。诺齐克把权利彻底贯彻到经济领域,而且以一种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姿态捍卫权利。亦即对权利的最轻微的侵犯也是侵犯,也是道德上不允许的,或至少只能在很特殊、很罕见的条件下才被允许。在书的最后一段,诺齐克又一次写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把我们看作是不可侵犯的个人──即不可被别人以某种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资源的个人;它把我们看作是拥有个人权利及尊严的人,通过尊重我们的权利来尊重我们;它允许我们个别地,或者与我们愿意与之联合的人一起地──就我们力所能及地,并在与其他拥有同样尊严的人的自愿合作的援助下──来选择我们的生活,实现我们的目标,以及我们对于自己的观念。有什么国家或个人联合体敢比这做得更多呢?它们不是比这做得更少吗?"权利贯穿着诺齐克理论的始终,诺齐克的理论可以恰当地称之为是一种以权利为中心的政治伦理学,或一种以权利为原则的社会正义论。
  那么,"权利"的概念与"自由"的概念有何区别呢?它们是否完全可以等同呢?当然不是。可以说,它们的意义是相当接近或基本重合的,但它们之间仍有一些差异。这可以从它们各自的对立范畴来说明。常相对于"权利"概念提出来的概念,主要有三个:一为权力,一为功利(或普遍福利),一为义务。与权力相对而言的权利主要是从政治上说的;与功利相对而言的权利主要是从经济和利益分配角度说的;而与义务相对而言的权利则主要是从法律上说的,前两者必然涉及与他人的关系,是从社会角度谈的,后者却仅就个人而言。另一方面,常相对于"自由"提出来的相应社会政治概念也可以指出三个,一为专制(缓和一点说是权威,同时权威的含义也更为广泛),一为平等,一为约束(或限制、纪律)。自由与专制、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约束这三个对立范畴与上述的权利与权力、权利与功利、权利与义务三个对立范畴可以说是大致平行的,其范围与含义都很接近,但它们的差别也能很容易地看出。在这三种矛盾中,自由与约束(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探讨,我们可以排除在外;在剩下的两对矛盾中,自由与专制(权利与权力)确曾是封建社会在政治价值方面的主要矛盾,是一切专制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至少在形式上不再是一个主要矛盾,此时,自由与平等(或权利与功利)的矛盾更为突出,这也就是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所揭示给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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